中央研究院延攬國外優秀人才機票款及搬遷費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15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人事字第10900038761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人事字第10900038761號函發布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延攬國外優秀人才,提供到院任職時機票款及搬遷費之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院自國外延攬之新聘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並限於助研究員以上級別。但特殊人才專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機票款之補助標準如下:
- 補助範圍:補助本人、配偶及十八歲以下子女之來臺機票款。
- 機位艙等:以經濟艙為限。但具本院院士身分或擔任本院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者,得搭乘商務艙,並以本人為限。
- 搬遷費之補助標準如下:
- 有眷者三千美元。但實際支付搬遷費超過三千美元者,得於七千美元範圍內核實列報。
- 單身者二千美元。但實際支付搬遷費超過二千美元者,得於四千美元範圍內核實列報。
- 行李超重費用含在搬遷費內。
- 補助範圍以國外搬遷自用物品來臺為限。
- 依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各研究所(處)、中心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 各研究所(處)、中心經衡酌延攬國外優秀人才之必要性,依本要點規定補助新聘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到院任職之機票款及搬遷費時,應報院備查。
- 依第三點辦理補助機票款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辦理核銷。依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但書辦理補助搬遷費者,應檢據核實報銷。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行政院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