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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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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中華民國97年05月06日人事字第0970121810號函發布

  • 依「本院約聘僱人員處理原則」進用之聘僱人員,除特殊技能助理、特殊性約聘技術人員外,在用人單位經費許可情形下,得於該學歷最高範圍內,採計以下曾任年資,酌予提敘薪級:
    • 曾在國內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機構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職務之年資。
    • 曾在國外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職務之年資。
    • 曾在國內外民營機構,擔任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職務之年資。
    • 曾在本院其他單位任職之年資。
  • 前點所稱「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及程度相當」,由用人單位依下列要件認定之:
    • 曾任職務性質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其工作經驗確為現職工作所需者。
    • 曾任職務為專任,且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曾任職務與擬任職務等級是否相當,應就其曾任職務與擬任職務需具之學歷、資格條件及擬支薪給認定之。
  • 第一點之年資採計原則如下:
    • 有第一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分別連續任職滿一年者,得按年提敘一級;未滿一年之月數不予採計。不同機關(構)、學校間之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 有第一點第四款情形,在本院各單位間轉調(任)且年資銜接未中斷者,其年資得前後併計,任職滿一年得提敘薪級一級。

    用人單位進用人員時,均應就各單位之現有狀況,依本原則重新衡酌決定是否採計舊有年資,不受本院其他單位原有認定結果拘束。

  • 年資提敘之生效日期:
    聘僱人員採計曾任年資提敘薪級者,自聘僱案奉核定到職起薪之日生效,於到職起薪日起一個月內補齊得採計年資提敘薪級證明文件者,得追溯自到職起薪之日提敘生效,超過一個月者,自補齊證件之日提敘生效。
  • 應檢附之文件:
    • 前點之有效證明文件,聘僱人員應提供正本查證。另國外學、經歷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指定機構驗證,如該項驗證有困難時,得由原任職機關(構)、學校負責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採認。
    • 上開證明文件以中、英文以外文字做成者,聘僱人員應附中文譯本。
  • 本原則經人事委員會通過後,陳奉院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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