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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志願服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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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志願服務計畫

中華民國92年2月18日第591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第700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第994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 目的: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以增進外界與本院之互動,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院志願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未規定事項者,適用志願服務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召募對象:
    本計畫得召募對社會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之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其召募條件如下:
    • 自由意願且能配合本院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服務者。
    • 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 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 願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者。
    • 不支領薪資者。
  • 本院志工召募方式如下:
    • 公開召募。
    • 商洽地區志願服務協會、退休公務人員協會提供合適人選。
    • 本院退休人員對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者。
    • 其他適當方式。
  • 本院志工類別如下:
    • 圖書志工:各研究所(研究中心)圖書館服務人員。
    • 導覽/解說志工。
    • 展場值勤及行政支援志工。
    • 環境保育志工。
  • 各類志工之具備條件、服務項目、時間及地點依志工運用單位需求於當年度召募文宣中訂定之。
  • 教育訓練:
    本院遴選之志工,需經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表格請見PDF檔)
  • 管理:
    • 由各志工運用單位指定專人擔任志工輔導員,並得就志工中遴選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 志工執行服務項目時,應服從本院各志工運用單位志工輔導員及隊長之督導。
    • 志工值勤時,應配帶志願服務證,因故無法值勤時,應事先通知所屬隊長或志工運用單位輔導員。
    • 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應以書面依程序向本院志工運用單位提出申請,並繳回志願服務證等證件。
  • 輔導:
    由本院人事室指派科長級以上主管擔任輔導長,志工輔導長應隨時與所屬隊長或志工輔導員保持連繫,以協助解決工作上的問題。
  • 權利與義務:
    • 權利:
      • 參加志願服務相關教育訓練。
      • 參加本院舉辦之訓練、演講或參觀等活動。
      • 服務期間享有意外事故保險,並得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
      • 持有本院「志願服務證」(不含眷屬)之正式志工,在使用本院活動中心或體育館各項設施時,比照院內同仁規定辦理。
      • 參與本院服務,表現良好績效優異之志工,可因升學、進修、就業、服相關替代兵役等,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 義務:
      •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本院服務規範或相關規定。
      • 出席本院志願服務有關會報或活動。
      • 參與志工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 值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並對因值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有保守秘密之責。
      • 妥善保管及使用志工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各項資源及證件。
      • 婉拒收取報酬。
  • 實施方式:
    • 由本院核發「志願服務證」,藉以識別,並示榮譽,俾以提昇服務品質。
    • 由本院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交由志工使用,藉以了解志工實際參與服務時間,用以考核服務績效,並憑作獎勵表揚之參據。
    • 由本院製發「志工服務背心」,藉以識別,並示紀律,廣收服務效果。
  • 考核與獎懲:
    • 考核:
      由本院志工運用單位負責考核。必要時得授權志工服務隊隊長代為考核。
    • 獎勵:
      本院定期辦理志願服務人員評鑑,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辦理公開表揚獎勵。
    • 懲處: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輔導、規勸、警告,仍未見改善者,得取消其志工資格,並繳回或逕為註銷志願服務證等證件,情節重大者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處理,需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及本院服務規範者。
      • 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本院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 不服從本院志工輔導員、志工服務隊長或副隊長之督導,舉止態度粗暴者。
      • 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 經費:本院運用志願服務所需之費用,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本計畫奉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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