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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員工值勤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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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員工值勤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人事字第101050372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人事字第1050503748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員工值勤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本院院本部下班後或例假日由駐警隊負責值勤。
    本院各研究所(處)、中心人員之值勤,由各研究所(處)、中心主管決定之。
  • 員工值勤時間規定如左:
    • 星期一至星期五:自下午五時三十分起至次日上午九時止。
    • 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次日上午九時止。
  • 遇有天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無法交(接)班時,應自動延長值勤,不得離開。
  • 本院以院本部駐警隊值勤人員為全院總值勤員,負責下班後或例假日勤務連繫與通報工作,遇有特殊狀況時,通知相關單位人員負責處理並視情節重要性,適時報告首長。
  • 各研究所(處)、中心值勤以一所一人或一建築物一人為原則,其執行計畫由各研究所(處)、中心協調後報院核備。
  • 值勤人員之任務如左:
    • 隨時與院內各值勤單位保持連繫並接應電話,答覆詢問。
    • 對緊急事件、天然災害等特殊狀況之通報,防範與處理。
    • 檢查各辦公場所門窗是否關妥,並注意週遭環境及水電冷氣等使用是否有異常情形。
    • 制止並查詢欲進入本單位之不明身分人士,必要時通知警衛室處理。
    • 執行主管交辦事項。
  • 值勤人員經主管同意後得補休或請領值勤費,其請領標準另訂之。以值勤人員為專責人員(如警衛、總機、日間未派工作人員),不得再請領值勤費,惟工作超時部分,得比照上述標準支領。
  • 各單位值勤人員應準時交接,不得遲到、早退或擅離職守,交接時應將值勤狀況登載於值勤記事簿,並應檢核值班室內相關應用設備與本院下班後連繫電話一覽表。
  • 經排定之值勤人員,如因公差或奉准給假,應事先覓妥代班人並報經單位主管核准。
  • 各單位主管得視值勤人員工作勤惰與績效,簽請予以獎勵或懲處。
  • 各單位每月值勤表,應事先報請主管核定,並於當月一日以前送駐警隊及人事室彙整備查,以利全院連繫。
  • 本要點經人事委員會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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