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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薦送行政技術人員參加國內訓練進修遴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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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薦送行政技術人員參加國內訓練進修遴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0年9月4日第532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91年3月12日第555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4月1日人事字第91160089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第69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人事字第1040506980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培訓人才,並兼顧本院業務之正常推展與培訓人才之回饋,特訂定本要點。
  • 薦送資格條件:
    • 被薦送人員,除應符合各該項訓練進修所定之特殊資格條件及最近三年內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功過相抵後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 進修:
        •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薦送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國內大學研究所入學測驗錄取後攻讀學位,或薦送參加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及企業管理教育中心及各大學研究所程度進修班或選修班進修,或參加各大學進修推廣教育班次,應為本院編制內人員,並在本院服務滿二年以上 (由其他機關調任人員,應在本院服務滿一年半以上,連同其他機關任職年資合計滿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 公餘時間訓練進修:
          薦送參加空中大學(專科)、專科以上學校進修推廣部、各訓練機構等利用公餘時間之訓練進修班次,應在本院服務滿一年半以上(本項之年資含人事費項下約聘僱人員年資)。但公餘時間進修以編制內人員為限。
      • 訓練:由各單位視業務需要提報參加人選。
    • 前項被薦送人員之考績(成),以年終之考績(成)為準,但因晉升官等或考試及格訓練期滿而當年無年終考績(成)者,得以另予考績(成)或實務訓練成績考核或由單位主管考核之成績代替。
    • 薦送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服務年資計算,以月計算,並計算至辦理薦送之當月為止。
    • 最近三年內,曾經被薦送參加訓練進修人員,除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核可者外,不得再薦送參加相同等級、相同性質班次之訓練進修。但曾獲薦送參加研究所程度班次進修者,結業二年後得再薦送參加不同性質學門攻讀學位之研究所進修。
    • 以自費、自行請假並經核可參加訓練進修者,其資格條件不受前開各項之限制,惟不得俟符合資格條件時請求追溯給予公假及申請補助相關費用。
  • 薦送名額:
    • 進修部分:
      • 薦送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院本部及學術諮詢總會等各單位每學年薦送人數,最高以各單位現有行政技術人員人數十分之一為限(即每滿十人得薦送一人,未達一人者,以一人計);各所、處、研究中心最高則以其現有行政技術人員人數五分之一為限(即每滿五人得薦送一人,未達一人者,以一人計)。各單位請於學年度開始預為規劃分配各該單位該學年度擬薦送人員。
      • 薦送空中大學(專科)、專科以上學校進修推廣部入學進修或薦送與業務有關之國內大學研究所進修,名額不受限制,惟應於報名前,事先簽經核可,其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仍應受前項名額限制。
    • 訓練部分:
      • 提報薦送需求及人選,各單位每班次以一至二名為原則,但本院自辦之訓練不在此限。
      • 各單位提報薦送需求及人選,單位主管應依據業務需要審慎推薦,並應考量各單位間參訓人員之平衡性,以免影響業務正常推展。
  • 薦送順序:
    • 符合薦送資格條件人員,除各該項訓練進修之辦理機關另有規定外,依下列順序排定優先薦送及候補人選:
      • 職務列等高者優先薦送。
      • 職務列等相同者,以到院服務年資較長者優先。
      • 職務列等相同者,到院服務年資亦相同者,按資績評分(評分標準表如附件)排定優先順序。
    • 薦送人員除特殊情形外,以在同一年度內未曾參加兩種以上訓練進修班次者為優先(本院自辦之訓練除外)。
  • 差勤及職務代理:
    • 經核可薦送參加訓練進修人員,在訓練進修期間,於辦公時間受訓、上課,均以公假登記。如遇停課或未排上課期間,均應返回本院辦公。
    • 薦送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
    • 除特殊情形報經核可,准予停止參加訓練進修者外,均應按時到訓、上課,不得中途自行退訓或輟學。
    • 被薦送訓練進修人員,於訓練進修期間所遺職務,由單位主管確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二條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選課:
    薦送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國內大學研究所進修,上課地點應以大台北地區為原則,各學期選課應適度,上課時間應儘量集中。
  • 經費補助:
    • 薦送參加空中大學(專科)、專科以上學校進修推廣部或國內研究所進修期間所需費用,由本院視當年度相關預算經費情形酌予補助。
    • 已奉核可薦送參加訓練進修人員,於原案最後進修學期未結束前,不得再申請進修,各單位同仁於提出進修案申請時,如尚有前一進修案,應事先敘明。如有同時進修情形,後進修案不同意薦送,且其所需進修費用不予補助。
    • 為期訓練進修資源分配公平合理,如有重複薦送參加同性質及學位等級相同之進修,其所需進修費用概不予補助。
  •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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