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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暨行政技術人員講學研究進修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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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暨行政技術人員講學研究進修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81年3月5日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3年3月17日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2月20日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各研究所、研究所籌備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各所(處)、研究中心]從事研究工作之人員暨行政、技術人員講學、研究及進修,以促進學術交流、吸收新知,特訂定本要點。
    院本部各單位研究技術人員、行政技術人員之研究、進修事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本要點所稱講學、研究、進修指下列事項:
    • 講學:
      各所(處)、研究中心專任助研究員以上之各級研究人員及研究助技師以上之各級研究技術人員,基於學術文化交流之需要,應聘至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或學術機構擔任與研究領域有關之課程講座。
    • 研究:
      • 各所(處)、研究中心為加強學術研究工作,選派或准許所屬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至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或研究機構作專題研究。
      • 各所(處)、研究中心為應業務實際需要,選派技術人員至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研習專業知識或技能。
    • 進修:
      • 各所(處)、研究中心基於學術研究需要,遴選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至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修讀與研究工作有關學科之博士、碩士學位。
      • 各所(處)、研究中心基於學術研究需要,准許所屬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參加國內外政府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設有獎學金或全額補助費用之入學進修。
      • 各所(處)、研究中心為應業務實際需要,依行政院頒「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及「中央研究院薦送行政技術人員參加國內訓練進修遴選作業要點」規定准許所屬行政、技術人員至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修讀與業務有關學科之博士、碩士學位。

    本院各所(處)、研究中心除前項所列之講學、研究、進修外,得依照研究或業務需要,擬訂計畫暨編列預算,遴選或准許研究、研究技術、行政、技術人員赴國外學術及研究機構從事六個月以內之短期研究。

  • 本院設置審核小組從嚴審核各所(處)、研究中心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案件。
    三個月以內之出國案件,經各所(處)、研究中心審查通過後,應於出國前二星期報院核備;超過三個月之出國案件,應於出國前三星期報院核辦。
  • 應聘出國講學或赴國內外研究、進修人員,須具備下列資格:
    • 講學:
      本院各所(處)、研究中心之專任特聘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及研究技師、研究副技師、研究助技師。
    • 研究:
      • 本院各所(處)、研究中心之專任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及行政、技術人員。但各所(處)、研究中心確因學術研究需要選派所屬人員出國從事三個月以內之短期研究者不在此限。
      • 行政人員以參加六個月以內之短期研究為限。
    • 進修:
      本院各所(處)、研究中心之專任研究助理、助理,但研究助理年齡不得超過四十歲,助理年齡不得超過三十歲。至行政、技術人員則依行政院頒「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及「中央研究院薦送行政技術人員參加國內訓練進修遴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應聘出國講學或赴國內外研究、進修期間如下:
    • 出國講學、研究為一年以內。
    • 進修碩士以上學位為二年以內。

    前項期間各所(處)、研究中心如認為確有必要得酌予延長,至多不得超過下列年限:

    • 出國講學、研究不得超過一年。
    • 國內進修學位不得超過一年;出國進修博士學位不得超過二年。

    依前項申請延長期限者,應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列舉不能如期完成之事實,另講學者須檢送國外聘函,研究者檢送邀請機構證明函,進修者檢送成績單及指導教授推薦函等有關證明文件,由所(處)、研究中心報請審核小組審核通過陳請院長核准,出國進修學位者並須專案報經總統府核定。出國期間如無法達成預期目的或本院另有需要時,得限期終止其講學、研究或進修,返院服務。

    研究或進修人員於期滿後三個月內應提出研究或進修報告,或考量智慧財產權及論文發表等因素,於適當時機提出,均由各所(處)、研究中心審核後,報請本院備查。

  • 依本要點五第一項規定期間,出國講學或赴國內外研究、進修人員,准予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期間如下:
    • 講學:
      在本院各所(處)、研究中心連續服務五年以上應聘出國講學者,准予帶職帶薪最多一年,服務未滿五年者應予留職停薪。
    • 研究、進修:
      研究、進修人員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准予帶職帶薪;修讀博士學位,如因情形特殊,由各所(處)、研究中心逐年專案報請審核小組審核通過,陳請院長核准者,不在此限,但其帶職帶薪期間,國內最多不得超過二年,國外須經專案報總統府核定且最多不得超過四年。

    依本要點五第二項規定延長之講學、研究、進修期間,除前項第二款但書規定外,一律留職停薪。

  • 出國講學或赴國內外研究及進修應檢具有關講學、研究、進修計畫及同意函或邀請函,由所(處)、研究中心報請院長核准。在講學、研究、進修期間,應依計畫執行。如有必要中途轉校、更換研究機構、變更進修或研究學門、提前終止講學、研究或進修時應取得講學、研究、或進修學校、機構之證明,由所(處)、研究中心報請院長核准後,方得變更計畫。
  • 本要點二第二項規定所擬訂之短期研究計畫暨要點七規定所應檢具之講學、研究、進修計畫,應切實依照研究需要擬訂,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 項目名稱。
    • 項目與該單位業務實際需要之情形。
    • 項目內容概述。
    • 擬前往研究、進修之國家及其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稱。
    • 預計研究、進修期間。
    • 預計所需經費。
    • 預計研究、進修之成果。
    • 擬選派人數。
  • 出國講學或赴國內外研究及進修人員,應於事前簽訂契約並辦妥切結手續,切結書格式如附件。講學、研究、進修期滿應回本院服務,其服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及留職停薪相同之時間,未回本院服務者,應償還帶職帶薪及留職停薪期間所領相關費用及薪津之金額。未履行服務期限,中途離職者,以帶職帶薪及留職停薪期間所領相關費用及薪津之總額為基準,按其未盡之服務期間與應盡之服務期限之比例償還相當金額。因聘期中解聘而離職者,仍應以其帶職帶薪期間扣除返回本院服務期間,按所短差期間與帶職帶薪期間之比例償還相當金額。
    出國講學、研究及進修人員如有未經本院核定而擅自出國,及經核定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期滿逾一個月以上滯不返院之情形者,以離職論,離職時並應償還講學、研究、進修期間所領之一切費用及薪津。其償還之金額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未履行服務義務之事由,因不可歸責於出國講學或赴國內外研究及進修人員者,免除其賠償責任。
  • 凡經核准帶職帶薪赴國內大學研究院、所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內之在院工作時間,由原屬所(處)、研究中心與進修人員商定。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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