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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行政技術人員團體績效評比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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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行政技術人員團體績效評比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總辦事處第864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人事字第099065534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本院總辦事處第888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人事字第1010502325號函修正

  • 壹、目的: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強化績效管理制度,提高施政效能,特訂定團體績效評比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貳、績效指標:
    • 一、行政效能:係指本院各單位落實施政計畫,增進行政效率,創建革新性行政措施,或具有重大管理績效者。
    • 二、服務效能:係指本院各單位主動提供整合式服務,或多元管道同步服務,帶動及提升整體服務品質。
  • 參、受考評單位:

    本院各單位,分總辦事處(不含會計室、政風室、人事室)、數理科學、生命科學暨人文及社會科學等四組。

  • 肆、目標評核項目之設定:

    目標評核項目共3項,共同性評核項目2項,由各單位參考本院訂定之指標項目提列計畫目標;自訂評核項目1項,由各單位自行訂定業務之工作計畫目標,並填列目標評核項目一覽表,於當年度3月底前送人事室辦理(如附表1、2)。

  • 伍、目標評核項目之變更:

    年度進行中如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須變更目標評核項目時,應於當年度8月底前由受考評單位報院核可後變更之,並會知人事室。

  • 陸、績效評核方式:
    • 一、各研究所(處)、中心及總辦事處各組(室)、中心應於11月初提出年度績效報告(如附表3、4)。各單位可透過目標評核之擬訂、控管及執行情形,充分展現年度工作績效。各單位年度績效報告應力求精簡,以條列式具體呈現,並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
    • 二、本院各單位之團體績效報告,應先由初評小組考評。初評小組由處長、人事室主任及會計室主任共3人,總務組及秘書組指定簡任以上適當人員共2人,並由本院行政技術人員考績委員會召集人就考績委員中圈選3人,另就各研究所(處)、中心所長(主任)或兼行政業務之副所長(副主任)中圈選3人,共計11人組成。
    • 三、本院各單位團體績效報告,由人事室彙齊後,分送各初評小組委員評核;另將各單位繳交目標評核項目及年度績效報告逾期等情形,一併提供參考。初評小組以排序方式評核各單位成績,再由人事室依各單位初評成績,提送本院行政技術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
    • 四、年度中受評核單位遇有重大缺失或特殊具體事蹟等,應由本院行政技術人員考績委員會列入考評。
    • 五、考評方式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排定時間,請相關單位列席報告。
  • 柒、目標評核項目之配分標準如下:
    • 一、共同性評核項目(60分):
      • (一) 總辦事處:
        • 1、行政效能:30分。
          參考以下指標項目提列:
          • (1) 工作簡化
          • (2) 業務創新
          • (3) 行政業務資訊化
          • (4) 公文處理
          • (5) 其他行政效能事項
        • 2、服務效能:30分。
          參考以下指標項目提列:
          • (1) 提供方便同仁之服務措施
          • (2) 營造良好工作環境
          • (3) 其他服務效能事項
      • (二) 各所(處)、研究中心:
        • 1、行政效能:30分。
          參考以下指標項目提列:
          • (1) 工作簡化
          • (2) 業務創新
          • (3) 行政業務資訊化
          • (4) 預算執行率
          • (5) 其他行政效能事項
        • 2、 服務效能:30分。
          參考以下指標項目提列:
          • (1) 提供學術研究之服務措施
          • (2) 營造良好工作環境
          • (3) 其他學術研究服務效能事項
    • 二、自訂評核項目(40分):
      • (一) 目標設定之挑戰性及複雜度:15分。
      • (二) 目標達成度:25分。
  • 捌、績效評比結果:
    • 一、各組第1名之單位,考列甲等人數得增給1人。
    • 二、各組前3名之單位,除於本院院務會議各頒給獎座1尊外,並均給予總額度記功2次之獎勵。
  • 玖、本規定奉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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