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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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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2月27日人事字第093043999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總辦事處第918次主管會報討論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人事字第102050970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 9 月25日人事字第10405069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本院院本部第989次主管會報討論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人事字第107050650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院本部第1010次主管會報討論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人事字第1080510868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激勵人事費項下約聘僱人員(以下簡稱約聘僱人員)勤奮工作並提升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以作為年度續聘(僱)與核薪之依據。但為配合計畫案結束,或違反本院聘(僱)用契約書受聘(僱)責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不適用本要點。
  • 本院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處、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本要點,對其所屬約聘僱人員辦理年度考核,並填寫本院人事費項下約聘僱人員考核紀錄表。
    年度考核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懲劣之旨,確實客觀考核,以激發團隊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項考核紀錄表,由本院另定之。
  • 各單位應於平時對所屬約聘僱人員予以督導考核,並於每年年度終了辦理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應通知當事人。
    年度考核應綜合約聘僱人員工作績效、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項目三項予以評分,其中工作績效占考核分數百分之六十,品德操守及其他與業務有關項目各占考核分數百分之二十。
  • 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 年度考核之執行如下:
    • 甲等:續聘(僱),工作滿一年得晉工作酬金一級,至該級別最高級止。
    • 乙等:續聘(僱),工作滿一年得晉工作酬金一級,至該級別最高級止,次年仍考列乙等者,以原工作酬金續聘(僱)。
    • 丙等:以原工作酬金續聘(僱)。
    • 丁等:契約期滿不予續聘(僱)。

    約聘僱人員於年度內任職滿一年辦理之年度考核,最近三年均考列乙等者,或考列一次乙等及一次丙等以下者,契約期滿不予續聘(僱),或改以較低薪級聘用。

    當年年度考核結果,如有涉及契約期滿不予續聘(僱),或改以較低薪級聘用者,於辦理年度考核時,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應提研究所(處)所(處)務會議或研究中心業務會議審議通過,院本部應提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與各處、室、中心單位主管組成之審核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給予當事人得陳述意見之機會。

    依年度考核結果調整報酬者,應以本院之各種支薪標準表為適用範圍。

  • 年度考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 無故遲到、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者。
    •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 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 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 執行業務工作不力,貽誤工作者。

    前項第四款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各單位辦理年度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 年度考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丁等:
    • 曠職繼續達二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者。
    • 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本院或同仁聲譽。
    • 挑撥離間、言行不檢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 違反紀律、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本院或同仁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 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重大之人員傷亡、財物損失或負擔高額賠償責任,足以影響本院公務推動者。

    考列丁等者,應詳列具體事實。

  •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照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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