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開啟
  1. 首頁首頁
  2. > 法規資訊
  3. > 人事室

中央研究院工作績優人員獎勵實施要點

:::

中央研究院工作績優人員獎勵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2年4月9日台人字第04091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83年9月13日修正第7點
中華民國89年3月28日修正第5點、第7點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修正第2點、第3點、第4點、第7點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修正第7點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修正第4點、5點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修正第5點、第6點

  • 目的:為鼓勵本院行政及技術人員勤奮工作,熱誠服務,積極提升公務績效,特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獎勵對象:本院行政及技術人員(含約聘僱人員),上年度內在本院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經簽奉核可得酌予獎勵:
    • 承辦業務均能依限完成,善盡職責,熱心服務,工作態度良好,深獲同仁好評者。
    • 對職掌事項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能節約人力、縮短作業流程時間、節省物力經費或有效防弊,經實施後有具體資料證明確具績效者。
    • 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 採購公用器材或辦理營繕工程,能多方比價、議價或招標得宜,品質符合標準,或防止貪瀆舞弊,節省公帑,有具體重大事蹟者。
    • 辦理本院建設用地取得及地上物拆除、處理、排除重大困難,使工程能順利進行者。
    • 解決本院與外界溝通協調之難題有重大貢獻者。
    • 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者。
    • 其他工作表現優良,有具體績效者。
  • 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獎勵表揚者,不予遴薦,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 遴薦期限及名額:
    • 本院各單位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就上年內具有本要點二規定事蹟之人員,予以遴選,填具遴薦表送人事室彙辦。
    • 每單位遴薦一人,單位內行政、技術人員人數合計超過五十人者,得增加遴薦一人。
    • 各單位得遴薦名額,如無符合規定條件者從缺。
  • 審議及核定:由本院人事委員會就各單位所遴薦人員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審議之。審議結果簽陳院長核定。
  • 獎勵:
    • 工作績優人員除頒給獎狀一幀外,其中經本院人事委員會審議選出之前二十名者,並頒給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品,其餘獲單位遴薦人員並頒給三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品。
    • 優良事蹟由本院以院函通知其本人及隸屬單位,並刊登週報及本院網頁表揚。
  • 本要點陳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