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行政技術人員獎勵案件辦理原則及程序
中華民國89年2月22日第477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89年11月14日第507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3月12日第555次主管會報修正
中華民國91年4月1日人事字第9116008941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第159次人事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第160次人事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人事字第0980157650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9年11月14日第507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3月12日第555次主管會報修正
中華民國91年4月1日人事字第9116008941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第159次人事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第160次人事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人事字第0980157650號函修正發布
- 獎勵原則
- 獎勵對象:行政技術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 獎勵之標準、範圍及等級:
- 本院同仁辦理下列案件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經主管考核確值獎勵者,其獎勵標準如下:
- 研擬規劃重大之政策、法規或計劃,績效卓著者,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記功一次至記功二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
- 負責新建大樓之發包、監造或各項重大新興工程之規劃、推動、執行之有功人員,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記功一次至記大功一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
- 負責重大採購發包業務掌握時效,節省大量公帑,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記功一次至記功二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
- 辦理重大之特殊性會議或學術研討會,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一次至嘉獎二次。
- 辦理預算、決算之彙編,預算執行之控制,成效卓著者,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嘉獎二次至記功一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一次至嘉獎二次。
- 辦理各單位慶祝活動或院區開放參觀等大型活動,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嘉獎二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一次。
- 處理重大災害(如颱風、火災、地震)突發狀況得宜,使災害損失減少者,嘉獎一次至記功一次。
- 基於主管業務需要,積極編印有關刊物、書籍、員工名錄有年,成效卓著者,主辦人(以一人為原則)嘉獎二次,協辦人(以一至三人為原則)嘉獎一次。
- 參加選舉投票開票所工作擔任監察員或管理員,經選務機關函請敘獎者,嘉獎二次。
- 本院同仁辦理前項範圍以外之其他個案,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經主管考核確值獎勵者,依本院行政技術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之規定額度敘獎。
- 約聘僱人員依本院行政技術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經核定比照記嘉獎、記功者,比照行政、技術人員核發獎懲令,並列入年終考核之參考。
- 獎勵額度得因個案業務輕重,將敘獎人數及獎度依前項標準酌予提高或酌減。
- 本院同仁辦理下列案件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經主管考核確值獎勵者,其獎勵標準如下:
- 獎勵程序:
- 未涉及其他單位之獎勵案,由各單位依前述獎勵標準簽送人事室提經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請院長核定。
- 專案性、特殊性計畫或活動,獎勵對象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由主辦單位於計劃完成或活動結束後,先與協辦單位協商後依前項標準簽請獎勵,其處理程序如前。
- 重大獎勵案件(如記大功)簽送人事室提經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請院長核定。
- 其他機關來文建請敘獎案,由人事室提經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請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