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兼課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97年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人事字第097021147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人事字第0970211470號函訂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學術研究發展需要,規範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至各校兼課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兼課不得影響本職工作;辦公時間內每週兼課時數(含合聘兼課時數)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 本院各研究所(處)、中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彙整所屬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於各校兼課之時數,連同授課時間表,經各研究所(處)、中心所長、主任同意,報院備查。
- 依前點備查之人員兼課,以核准公文取代假單,並由各研究所(處)、中心以公假登記。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