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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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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93年2月24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人一字第09300020280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 10400128320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總統府華總人一字第 10620049460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人事字第 1090502492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完成法定任務,有效管理約聘僱人員,以協助推展研究開發工作,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處理原則適用範圍:
    • 行政院核定有案在人事費項下列有預算之約聘僱人員。
    • 業務費項下約聘僱人員。
    • 預算員額外之約僱人員。
  • 約聘僱人員之進用,依下列規定:
    • 行政院核定有案在人事費項下列有預算之約聘僱人員,其新聘(僱)、續聘(僱)及解聘(僱),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暨施行細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有關規定函報院方核定。新聘人員應於到職一週內填送聘用名冊、簡式公務人員履歷表及契約書等逕送人事室辦理登記備查。
    • 業務費項下約聘僱人員,由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及院本部自行甄審進用,聘(僱)用期間均配合會計年度及研究計畫一年一聘(僱),並以一年為限 ,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得視研究或其他實際需要逐年核定續聘(僱)之,並授權由用人單位與約聘(僱)人員簽訂契約書及迴避進用具結書。
    • 預算員額外之約僱人員按年續僱至離職為止,出缺不補。
  • 約聘僱人員之酬金,依下列規定:
    • 行政院核定有案在人事費項下列有預算之約聘僱人員,由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及院本部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訂之資格標準視其學歷與工作之職責程度及所需專門知能條件,依本院約聘(僱)人員支給酬金標準表,支給酬金。但在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續聘(僱)而未曾中斷者,續聘(僱)時得照原敘等級支給酬金。
    • 業務費項下約聘僱人員,由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及院本部視其學經歷與工作之職責程度及所需專門知能條件,依本院業務費項下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支給酬金。但在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僱用而未曾中斷者,續僱時得照原敘等級支給酬金。
    • 預算員額外之約僱人員之待遇比照第一款規定辦理。
  •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及院本部依本處理原則聘(僱)用人員及支給酬金之薪點,均應循行政程序報院核定,其薪點折合率依行政院頒發標準計算,如超過上項標準時,應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 本處理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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