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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行政、技術人員外補公開甄選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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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行政、技術人員外補公開甄選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89年12月21日人事字第891603359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1年3月21日行政、技術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第9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1年3月27日人事字第91160082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行政、技術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第16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人事字第092018769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行政、技術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第85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人事字第10405075111號函修正

  • 本作業規定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各單位職務出缺,擬辦理外補前,應先函送人事室簽經院長同意後始可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 本院行政、技術人員辦理公開甄選時,本院人員不得參加甄選(銓敘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八九銓一字第一九三二五六五號函釋規定)。
  • 公開甄選作業由用人單位辦理初核:
    • 用人單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將職務出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外補時本院人員不得參加,因此不刊登本院週報)。
    • 公開甄選評分項目:
      • 資績評分:占百分之二十五,參照本院行政、技術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共同選項部分最高採三年予以計分:考試或學歷最高六分,年資最高七分、考績(成)最高九分、獎懲最高三分(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並裝訂成冊)。
      • 面試及測驗:占百分之七十五,由用人單位依出缺職務性質與需要,就應試人員之專業知識、見解、思考邏輯、品德、儀態及適任性(如屬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等,予以初評。
      • 如應徵人數較多,必要時得依其資格條件先行審查,審查方式由用人單位決定辦理,再擇優通知參加資績評分、面試及測驗。
  • 用人單位初核錄取人員如為非現職人員時,應通知人事室將出缺職務報請銓敘部同意本院自行遴用(即已無年度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發任用)始得確定錄取。
  • 用人單位應填送參加甄選人員名冊(如附件)及初核結果,並檢附證件函送人事室審核後,由人事室簽請召開人事甄審委員會交付複審。
  • 依人事甄審委員會評審結果,由人事室按績分高低順序造列遴用人員名冊,簽報院長圈定(核定)外補人選,並俟外補人選圈定(核定)後,簽請辦理商調及發布派令等事宜。
  • 本作業規定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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