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行政、技術人員遷調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9年10月2日銓敘部八九銓一字第1948306號函備查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實施職務遷調,以培育人才,並增進行政歷練,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係指本院編制內行政、技術人員之職務遷調。
- 左列人員不實施職務遷調:
- 政務人員。
- 幕僚長。
- 各單位一級主管、副主管。
- 機要人員。
- 因業務性質或事實狀況需要,暫不實施職務遷調者。
- 年滿五十五歲之簡任人員及科長;年滿五十歲之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但因業務需要或自願參加職務遷調者不在此限。
- 本院職務遷調實施之方式,以各單位內部遷調為主,單位與單位間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遷調為輔。
- 實施職務遷調,以在同一單位任相同職務連續滿三年為原則。
- 每次職務遷調人數,以各單位合於遷調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 職務遷調於每年一月辦理一次,職務遷調條件之認定,以在同一單位任同一職務之日起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本院各單位實施職務遷調後,應將遷調人員職務、姓名刊登本院週報。
-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