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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獎勵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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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獎勵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政風字第111200011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政風字第111200011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政風字第1122000283號書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廉潔風氣,表揚重大廉能事蹟,特訂定本要點。
  • 本院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行政及技術人員(含約聘僱人員)有下列各款具體事蹟之一者,得遴選為廉能楷模:
    • 踐行或推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親身力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之相關規定並依規定報備登錄,或於機關宣導推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效果顯著,足為廉能典範者。
    • 協辦不法案件:配合辦理廉政調查作業、主動發現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或偵破不法案件,或有效防杜弊端發生,對維護機關之廉能形象,具有貢獻者。
    • 防貪瀆省公帑:執行職務,有效防止貪瀆舞弊或節省公帑,於機關廉能風氣具有貢獻者。
    • 強化機關安全及保密措施:協助辦理機關設施維護工作,落實資訊安全稽核,於防範公務機密外洩著有績效者。
    • 提升政府信譽:執行或監督重要業務,採取有效廉能措施,確有具體事蹟,對提升本院形象有重大貢獻者。
    • 維護政府採購品質:針對採購業務提出興利措施或預警作為;於專業性採購案件,獲採購主管機關選為優良採購人員或採購案件,或於採購程序中,發現異常或違失情事並能依法妥處者。
    • 其他廉能事蹟:其他廉能事蹟,對提升本院廉能風氣及形象,具有貢獻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遴選: -
    • 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 最近三年考績曾列丙等。
    • 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 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由司法機關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或移送懲戒法院審議尚未結案。
  • 遴選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 推薦
      • 本院獎勵廉能楷模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本院院本部及各所、中心應於每年八月底前就前一年度(前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底)內具有本要點第二點規定獎勵條件之人員予以遴薦,填具「中央研究院廉能楷模推薦表」(如附表)送政風室彙辦。
      • 每單位遴薦一人,如無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獎勵條件之人員者從缺。
    • 審查
      本院各單位提報「中央研究院廉能楷模推薦表」所列人員之廉能事蹟,先由本院政風室初步審核是否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後,再提請本院獎勵廉能楷模評審小組(簡稱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 名稱
      每次辦理評審,以擇優評定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並以最近三年未曾獲選者為優先,評審小組亦得斟酌廉能事蹟適度增加名額。
    • 評審
      • 本院評審小組由院本部秘書處、資服處、總務處、人事室、主計室與政風室行政主管6名及本院各研究所、研究中心首長6名(由院長於每學組各圈選2名為委員)組成,連同召集人共計13名為評審委員,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辦理評審事宜並由政風室負責秘書作業,必要時得增加相關成員。
      • 評審方式以共識決法為原則,圈選法為例外,由秘書單位逐一將通過初核之遴選人員與廉能事蹟提請評審委員評審,評審委員審視遴選人員之廉能事蹟及佐證資料後,如獲一致共識認可即為該年度之廉能楷模人員;如未獲一致認可,則請評審委員表決,獲過半委員圈選則亦為該年度之廉能楷模人員。
      • 若最終得為廉能楷模之人數超過10人,則將比較獲圈選票數,以得票數高者前10名作為該年度之廉能楷模人員;如遇得票數相同之情形,則評審委員另就票數相同者以序位法評比,以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廉能楷模人員。
    • 核定
      經評審小組審定之廉能楷模人員,由政風室簽報院長核定後,於廉政會報或其他適當時機予以表揚,頒發獎狀乙幀及每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等值之禮券或獎品,並刊登本院網頁,以資鼓勵。
  • 評審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所定各項迴避事由,應行迴避。
  • 經本院各單位遴薦廉能楷模,而未獲選者,得由原遴薦單位自行表揚獎勵。
  • 廉能楷模如發現有事蹟不實者,由本院撤銷核定,並追回已受領之獎狀及獎品。
  • 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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