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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風災水災預防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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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風災水災預防處理注意事項

94年09月16日奉總辦事處處長核定
99年09月10日政風字第0990653147號函修正
104年06月30日政風字第1040504686號函修正

  • 本院為因應風災與水災可能造成之災害,預防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應成立災害預防處理小組(下稱防災小組),其組織與分工如下:
    • 防災小組採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由秘書長任召集人,總務處處長、政風室主任為副召集人;接獲颱風或豪雨之預警時,由輪值副召集人陳報秘書長,成立防災小組(成立時機原則為台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或台北地區發布陸上警報確定後,因實際需要),留守負責指揮全院應變事宜,其組成與職掌如下:
      • 總務處:指派科長級以上一人值勤,協助召集人(或指派之副召集人)指揮搶救災害、緊急復原及調度值勤駐警人員巡視院區等相關事宜;另加派水電技工及男性勞務工各一人值勤,學術活動中心加派一人值勤。
      • 政風室:指派一人留守,協調聯繫、通報、搶救等事宜。
    •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由所長(主任)指派正、副聯絡員各一人,負責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救災及與防災小組聯繫協調工作,相關人員名冊,由院本部政風室於每年四月底函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辦理異動更新。防災小組防災小組成立後,通知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指派人員留守。
  • 災害預防:
    • 接獲颱風或豪雨之預警或通報時,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應於轄管區域範圍進行下列工作:
      • 依需要備妥照明設備、發電機用油、沙包袋、值勤人員糧食、抽水機等設備器材,並檢修防水閘門。
      • 各建物地下室放置檔案或其他重要物品者,應迅速搬至安全區域,車輛應通知改停放較安全地區;水位超過本院河川警戒線時,地下室應騰空作為蓄洪之用。
      • 詳細檢查周遭之水路溝渠,以保持暢通,避免於颱風或豪雨時,發生阻塞現象而倒灌;如有裝設抽水設備,應派員維修至可用狀態,並注意電源安全。
      • 派員檢視清理各排水溝及屋頂排水孔,是否通暢,以免淹水及屋頂漏水的情事發生。
      • 如有施工中之工地,應要求承包廠商務必做好防颱措施,如因未依規定做好防颱準備工作,而造成損失或傷害,應依合約規定辦理。
      •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正、副聯絡員應隨時與防災小組保持聯繫。
      • 備妥相關消防、警政、工務、環保、衛生等機關及各維修廠商之聯絡電話資料以便緊急聯繫之用。
      • 其他有關預防風災水災應注意事項(如發電機試車等)。
    • 請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因應地理環境,就地形、地物等因素及條件,運用有效資源,作最有效之防範措施,使災害所造成之損失,減至最低。
    • 由總務處會同政風室於每年五月底前,檢查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預防颱風、水災工作準備情形;颱風來臨前,得另進行重點抽查。
  • 災情通報: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遇有災情發生時,應迅速通報防災小組(電話:2789-9999),並由防災小組召集人或指定之副召集人將災情陳報院長或副院長。
  • 災害處理:
    • 防災小組依據通報預知災害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時,得調遣全院值、留守人員及器材進行搶救工作,並請求警、消及工務等機關支援。
    • 受災單位應於災害發生後,迅速填寫損害報告,送院本部總務處,以便作為估算財產損失及搶救、支援重建之需。
    • 院本部總務處、主計室、政風室及院長(副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應於災後迅速組成「災害勘查小組」,調查受災情形,如需申請動支經費,則由主計室將財產損失情形循主計系統陳報,以便進行災後重建事宜。
  • 本注意事項經秘書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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