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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地震災害防範及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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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地震災害防範及處理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1年5月21日總辦事處第563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91年6月10日政風字第9117002701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政風字第1040507082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減低地震損害,除平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外,並應於地震災害發生後,適時成立地震災害緊急處理小組(以下簡稱處理小組),為期加速救災及恢復本院各單位正常運作,其組織與分工如下:
    • 處理小組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分任正、副召集人,視地震後本院損害情形,邀集院本部各單位主管召開協調會報,以利救災及復原工作之進行,其工作分工如下:
      • 聯繫工作由副召集人負責,院本部各單位指派適當人員一至二人協助,除負責聯繫協調院外各救援機關、團體及民間機構;對內與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保持聯繫、轉達指示外,並負責蒐集彙整相關資訊及救災資源分配。
      • 救災復原及災損調查統計工作由總務處處長統籌指揮所屬及各單位支援員工,協助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進行救災及復原,並迅速清查全院財物損失,俾利排定濟急經費使用之優先順序。
      • 建築物損害鑑定由本院聘請院內外專業技術人員,對院內各建築物及電梯等設備進行勘驗,相關人員之遴聘與勘驗工作之進行,由總務處配合辦理。
      • 災害防救經費之籌措由主計室負責辦理移緩濟急或專案申請動支經費,俾利救災及復原工作之進行。
      • 人員損傷情形由人事室負責儘速統計調查,並向長官報告,俾利各級長官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安定員工及家屬情緒。
      • 安全警戒工作由政風室及駐警隊負責加強院區巡查,以防止歹徒乘機劫掠。
    • 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在無安全顧慮情況下,應主動進行救災工作,如有需要,得向處理小組請求支援。
    • 地震發生於非工作時間,除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或道路不通及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外,請各同仁立即主動與其主管聯繫,或到院查詢,以便處理小組分派工作。
  • 院長得視本院地震災害損失情形或經幕僚建議召開全院擴大協調會報,邀集副院長、各研究所(處)所長、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及院本部各單位主管出席。會議決議事項除特別指定專人負責執行外,悉依前項工作分工辦理。
  • 平時防範措施與地震發生後應注意事項:
    • 平時防範措施:
      • 院本部及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應準備足夠之手電筒、電池、電晶體收音機、急救用外傷藥品、攜帶式柴油發電機及柴油等物品並熟悉使用方法及位置;總務處(醫務室)另儲存適當數量醫藥用品、飲用水、毛毯及編組救災車輛。
      • 各貴重儀器、易碎實驗器材、圖書架、檔案櫃及易燃易爆等設備及物品,應妥善管理及加固,避免因地震造成損害或災害。(註:實驗室安全委員會於每年進行檢查時,應列入檢查項目)
      • 各單位應隨時注意檢查所使用或經管之建築物,有無嚴重龜裂或其他危及建物結構安全等重大狀況,即時進行勘驗評估,若情況嚴重,有安全顧慮時,應儘速改善或補強。另總務處於每次地震後接獲本院建築物受損通報,即應聘請院內外專業技術人員對各建築物進行安全評估,列出等級,並立即對不符安全標準者採取對應措施。
      • 各單位建築物未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任意違法加蓋,或拆除樑、柱、牆壁,致影響結構安全。
      • 各單位主管應提醒員工做好防震準備工作,對相關業務,每年至少應檢查一次,並適時舉行防震演習。
    • 地震發生時
      • 首先保持鎮靜,勿慌亂進出建築物,遠離窗戶、玻璃、吊燈、巨大傢俱或物品等危險墜落物,就地尋求避難點。
      • 關閉爐火、瓦斯、電源;地震時或地震後,切勿使用火柴、打火機、蠟燭等任何火種,以免引起瓦斯及危險物爆炸。
      • 以軟墊或安全帽保護頭部,尋找堅固的庇護所如堅固的桌下(旁)、牆角、支撐良好的門框下。
      • 勿使用電梯,以免受困;並避免湧向太平門、出口,以免造成人群推擠傷害。
      • 如在戶外,應儘速往空曠地方移動,遠離建築物廣告招牌、樹木、電線桿,慎防被飛散的玻璃及盆栽砸傷。
    • 地震發生後
      • 慎防餘震。
      • 經檢查確定安全無慮後,才可使用電梯。
      • 經檢查確定安全無慮後,才可開啟電源瓦斯。
      • 在無危及安全情況下,確實關閉震壞的瓦斯、電線、水管總開關,排除危險外洩之化學、輻射物品,並通知專業人員或單位檢修。
      • 檢查屋內巨型傢俱物品是否鬆動危險;屋外冷氣機、盆栽及凸出物是否牢固。
      • 若受困時,保持鎮靜、清醒,等待救援。
      • 地震過後,在無危及安全情況下,迅速檢查建築物及實驗室,遇有明顯災情,應速通報。
  • 地震災情通報與處理程序:
    • 地震發生後,各單位人員應立即檢查有無災情發生;駐警隊亦應派出人員巡查全院區,並將初步損害情形彙整通報院本部行政大樓值班台(聯絡電話:二七八九九四三五、二七八九九九九九);如有人員傷亡應先通知一一九救援或自行送醫。
    • 院本部值班人員接獲災情報告後應先通報處理小組召集人,以利研判處理小組應否立即運作及迅速陳報院長、副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 通訊中斷時應即改以人工完成災情傳遞。
    • 處理小組展開運作後,應以施行救護損傷人員相關情事為第一要務,並儘速召開協調會報,俾利小組成員瞭解詳細災情,排定救災順序,進行人員編組、資源取得與分配及確定下次會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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