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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申請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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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申請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須知

90.3.14核定修正

  • 本須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有關規定訂定之。
  • 申請查閱對象,以向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政風室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為限。
  • 申請人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廿歲者為限。
  • 申請查閱應填具申請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
    本院政風室對於前項申請之准駁,應自申請書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 申請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本院得拒絕其申請或查閱。
  • 申請查閱經審核同意者,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及場所,親自到場查閱,並出示身分證明。
  • 申請人每次查閱時間,以上班時段為限。
  • 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
    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
  • 申請人查閱資料時,本院政風室派員在場服務。
  • 申請人查閱資料時,僅得閱覽,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 查閱之資料不得攜出場外。
    • 查閱之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 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汙損。
    • 裝訂之查閱資料不得拆散。
    • 不得有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查閱場所秩序之行為。
    • 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查閱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院得制止之,並拒絕其繼續查閱。

  • 本須知自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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