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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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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法規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中央研究院公共字第1020502004號函訂定全文8點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中央研究院秘書字第1020506583號函修正全文8點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中央研究院法制字第1070508928號函修正第4點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中央研究院法制字第1090500865號函修正第7點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法制事務,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要點所稱法令,係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及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規則。
  •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 關於本院法令制(訂)定、修正、廢止及應經程序之審議。
    • 經院長核定專案送請本會研議或闡釋之法制事項。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當然委員六人,聘任委員九人。
    主任委員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
    當然委員由秘書長、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人事室主任、秘書處處長、 法制處處長及法律學研究所所長兼任之。
    聘任委員由院長指定三學組所長、籌備處主任或研究中心主任各二名,及本院具各類法律專長之研究人員三名兼任之。
    委員均為無給職,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本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職員調充之。
  •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不同意之委員及其異議,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待審案件如情況急迫,得經主任委員指示以通訊方式審議之,並依全體委員過半數決議之。
  • 本會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本會會議;必要時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協助研議。
  • 本院法令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提案程序如下:
    • 提案為法律或命令者,應經本院主管會報討論後,提請本會審議。
    • 提案為行政規則,且涉及本院重大事項或全院人員權益,需提本院院務會議者,應經本院主管會報討論或經院長同意後,提請本會審議。
    • 前款以外之行政規則,得依本院主管會報之決議或經院長同意後,提請本會審議。
    • 提案應檢附總說明、逐條說明或對照表。
    • 本會審議提案時,提案單位應派員列席說明。
    • 提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提案單位應依相關決議或本院其他規定,送請本院院務會議審議或簽請院長核定。

    本院法令依規定應經中央研究院評議會審議者,得不踐行前項各款所定之程序。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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