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開啟
  1. 首頁首頁
  2. > 法規資訊
  3. > 法制處

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智財字第1060508369號函訂定全文8點自106年8月25日生效;第2、5、6點施行日期另定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智財字第10705016172號函第2、5、6點自107年3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法制字第10805069092號函修正全文7點

  • 本要點依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利管要點)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中央研究院利益衝突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含召集人)十一至十九人,由院長聘請本院研究人員或院外學者專家擔任。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酌支審查費。委員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如有出缺者,其繼任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依實際需要召集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擔任臨時召集人。召集人遇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由委員互推一位擔任臨時召集人。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院法制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
    本會行政事項由法制處辦理。
    本會得分組進行審查,各分組審查會議議決事項視同本會之決議。
  • 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 依利管要點揭露有利益關係之案件或其他利益衝突案件。
    • 利益衝突管理法規及政策。
    • 違反利管要點案件之調查。
    • 其他利益衝突管理重要事項。
  • 本會會議舉行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委員遇其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或自認有應迴避事由,應自行迴避。
    本會委員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其迴避。
    本會會議必要時,得以視訊方式為之。委員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過半數委員同意行之。
    應行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件應出席人數之計算。
  •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對當事人利益衝突揭露、審議、迴避事項及其他相關資訊予以保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洩露。
  • 依案件之性質,召集人得於審議前先指派委員一至二人協助提供意見,並得邀請具特別知識經驗之學者專家出具意見或列席說明。
  • 本要點經本會及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