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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借調營利事業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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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借調營利事業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 90 年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0 年 3 月 8 日公共字第 90130064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公共字第 911300153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智財字第 109050346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智財字第 1111700515 號函修正

  • 本院為辦理研究人員借調營利事業,落實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之規定,訂定本須知。本須知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本須知實施之對象及範圍:
    • 向本院申請借調之營利事業,以與本院簽訂合作研究計畫契約、技術授權契約者為限,且借調期間應於前開契約有效期間內。
    • 借調人員係指在本院專任之長聘副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以全部時間至營利事業擔任特定職務或工作者。
  • 借調營利事業之期限:
    • 以一年為限,屆期仍有需要者,得申請延長一年,於本院任職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三年。
    • 借調人員之年資依現行法令計算;並依其本職原聘期辦理續聘、升等程序。
  • 借調營利事業之程序:
    • 營利事業應檢具詳盡之計畫書,向借調人員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 前款申請經所屬單位所務會議或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移送本院利益衝突管理委員會審議無利益衝突情事,並經本院核定後,始得借調。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延長者,亦同。
  • 借調人員應予留職停薪,並在借調機構支薪。
  • 借調人員如係兼任行政主管職人員,應先辦理免兼後再行外調。
  • 本院應與營利事業另訂借調契約並以第四點本院核准之計畫書作為契約附件,契約應約定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之研發成果歸屬及權益收入分配比例,歸屬於本院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依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 借調人員應以擔任科技研發指導及執行研究計畫工作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專案報請院方核准經營商業。
    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因事實證明違反前項規定者,本院應即終止借調,通知被借調人員歸建。
  • 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不得申請院內、外研究計畫,亦不得接受院外補助、委託及合作研究計畫。但研究計畫擬於借調期間結束後執行者,不在此限。
    借調人員於借調前已申請通過或執行中之計畫,除經本院指定部分或全部開始或繼續執行者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 院內個人型研究計畫,應暫停執行。借調人員於歸建後,經本院同意者,始得繼續執行計畫。
    • 前款以外之院內其他類別研究計畫,如有擔任計畫主持人者,應變更計畫主持人。
    • 院外補助、委託及合作研究計畫,如有擔任計畫主持人者,應辦理計畫終止、暫停執行或變更計畫主持人;借調人員可擇一辦理審核。

    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借調人員應於借調前一個月備齊相關文件函請本院審核,並依本院核定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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