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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植物品種權保護管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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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植物品種權保護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15 日智財字第1080508886 號函訂定全文9 點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管理,保護本院所育成、發現、開發之植物品種,並據以妥善管理植物品種及運用其相關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品種: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定義為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其性狀由單一基因型或若干基因型組合所表現,能以至少一個性狀與任何其他植物群體區別,經指定繁殖方法下其主要性狀維持不變者。
    • 育種者:指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之人員。
    •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
    • 植物品種權:指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經主管機關核准品種權登記者。
    • 基因轉殖:使用遺傳工程或分子生物等技術,將外源基因轉入植物細胞中,產生基因重組之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但不包括傳統雜交、誘變、體外受精、植物分類學之科以下之細胞與原生質體融合、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加倍等技術。
    • 基因轉殖植物:指應用基因轉殖技術獲得之植株、種子及其衍生之後代。
  • 育種者之權利義務,準用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關創作人之規定。
  • 植物品種權,依本辦法歸屬於本院者,應以本院為品種申請權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情形,育種者有意提出植物品種權申請提案時,應填具本院研發成果揭露表、本院申請書及農委會植物品種說明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智財技轉處(以下簡稱智財處)辦理申請。
    智財處受理前項提案後決定提出申請者,應通知育種者配合填寫農委會植物品種權申請書,並請其提供主管機關要求之應備書件及材料,由智財處向主管機關申請植物品種權登記。
    智財處得委任事務所或專業代理人代為申請登記植物品種權。
    第二項本院相關文件,由智財處另定之。
  • 本院為有關基因轉殖植物之各項行為時,應符合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本院有關植物品種權之申請、歸屬、管理、運用及運用所產生之權益收入分配,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本院有關植物品種權相關維護程序、受侵害及衍生之相關爭議與賠償等事項,準用本院專利申請及維護作業要點之規定。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本院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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