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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商標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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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商標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22 日智財字第1080509003 號函訂定全文12 點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管理本院商標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本院商標之註冊申請、維護、商業授權、收益等事項,由本院智財技轉處(以下簡稱智財處)統籌辦理。
  • 本院商標,如內容涉及本院及各所、中心中英文名稱、院徽、所徽或其他具有表徵本院形象之標誌,除本點另有規定外,不授權他人商業使用。
    本院得委託或授權他人設計、製作、銷售具本院代表性及紀念性質之物品。
    第一項所稱商業使用,係指商標法第五條規定之使用態樣。
  • 為有效管理本院商標,下列事項應經本院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審議:
    • 本院商標註冊申請案。
    • 本院商標授權商業使用(以下簡稱商標商業授權)。
    • 本院商標權拋棄或讓與之處分。
    • 本院受讓商標權之決定。
  • 本院人員(以下簡稱提案人)或各所、中心欲以本院名義申請商標註冊,應向智財處提案,經智財處初審通過後提請研管會審議。
    研管會決議提出申請商標註冊之案件,所需各項費用,由本院負擔。
    研管會決議不提出申請之案件,依決議內容辦理後續程序。
    前項情形,研管會得決議將申請權讓與提案人或第三人。
  • 自然人、法人或合法設立登記之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向智財處申請商標商業授權:
    • 與本院訂有契約進行技術移轉、合作、委託或授權,而有提出申請商標商業授權之必要,且於契約有效期間內提出申請者 。
    • 與本院尚未簽訂契約,但已進行專屬或非專屬技術授權契約之協商,且經本院專案核定得提出申請商標商業授權者。

    前項第二款情形,商標商業授權申請案得提前與專屬或非專屬技術授權案併送本院審議。

  • 申請商標商業授權者,須備齊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契約或第二款之契約草案,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計畫書,其檢附之內容如下: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國籍證明書或護照影本。
      • 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最新有效設立(變更)證明。
      • 申請人為法人以外之其他機構者,應檢附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 計畫書內容應包含:
      • 營業簡介及實績。
      • 商標應用目的、範圍及地區。
      • 商品應用、設計理念、設計圖及彩色實物圖樣說明。
      • 使用計畫書(包含行銷計畫、宣傳方式、預估營業額及銷售管道)。
      • 申請使用期間或次數。
      • 授權金、權利金或回饋金條件。
    • 其他經智財處要求檢附之文件。
  • 本院商標使用於商品者,依商品之性質,本院得要求被授權對象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 歸屬本院之商標,除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至少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開始進行維護評估,本院得參酌相關單位意見,為下列之處置:
    • 繼續或終止繳納延展註冊申請費。
    • 將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第三人。
  • 本院商標權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應於知悉起立即進行事實調查及評估。事證明確者,本院應評估是否提起相關法律救濟,並得視情況委請具法律專業之事務所或律師處理。
    本院因商標侵權爭議案件所收取之賠償金、和解金或相關金錢給付或其他財產上利益,留存於本院科學研究基金,並依本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辦理。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辦法、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研管會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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