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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發成果之營業秘密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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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發成果之營業秘密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8 年10 月23 日智財字第1080508975 號函訂定全文7 點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立本院研發成果之營業秘密管理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 本院研發成果之營業秘密,係指符合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並依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歸屬於本院之營業秘密。
  • 本院研發成果之營業秘密,本院創作人、實驗室及本院智財技轉處(以下簡稱智財處)應依其性質採取適當之管理措施。
  • 本院創作人欲提報其研發成果時,須填具本院研發成果揭露表,並由所、中心協助以公文密件方式送交院本部,由智財處辦理後續程序。
    研發成果揭露表之提送及管理,應依循本院處理機密文書作業要點及本院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本院研發成果之營業秘密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應於知悉起立即進行事實調查及評估。
    前項情形,如經調查後認為事證明確者,本院應評估是否提起相關法律救濟,並得視情況委請具法律專業之事務所或律師處理。
    本院因研發成果之營業秘密侵權爭議案件所收取之賠償金、和解金或相關金錢給付或其他財產上利益,留存於本院科學研究基金,並依本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辦理。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辦法、營業秘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院本部主管會報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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