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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發展成果股權處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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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發展成果股權處分作業要點

105年2月18日院長核定
108年9月27日智財字第1080508424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依據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研究發展成果股權之處分,以確保本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股權之處分,由智財技轉處(以下簡稱智財處)主辦,並由本院相關單位協助配合辦理,其辦理項目及權責單位如下:
    • 智財處:辦理股權處分、執行及執行結果簽報、檢討等相關事務。
    • 總務處:辦理股權相關文件保管、交易帳戶開立及維護、集保、委託服務招標等相關事務。
    • 主計室:辦理股權會計相關事務。
    • 法制處:辦理法律相關事務。
  • 本院處分股權應由智財處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規劃股權處分方案。
    股權處分方案之處分價格及時點之評估,應包括以下事項:
    • 上市(櫃)股權處分方案,應參考當時最近成交價格,並得考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
    • 非上市(櫃)股權處分方案,應包括擬出售之對象、底價股數及時間區間。
  • 本院對股權處分方案,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議。但依法律或契約行使權利處分股權且出售對象特定時,得逕提股權處分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複審委員會)審議。
    股權處分方案初審(以下簡稱初審),由本院依個案性質得委請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二至三人擔任初審委員,針對股權處分方案進行實質審查,並作成初審意見送複審委員會審議。
  • 複審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及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複審委員會委員由本院秘書長、智財處處長、總務處處長、法制處處長及主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院長指定本院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委員一至二人及院外專家擔任之。
    複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如有出缺者,其繼任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股權處分方案經複審委員會審議並經院長核定後,由本院相關單位依第二點所定之權責,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股權處分方案。
  • 第二點所定之權責單位,應將處分股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參與股權處分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
  • 股權處分後之所得收入,應依程序撥入本院科學研究基金,並依本院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收入支出管理要點辦理支用。
  •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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