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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辦理研發成果收入應收款項認列及轉銷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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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辦理研發成果收入應收款項認列及轉銷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8 年12 月17 日智財字第1080510659 號函訂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研發成果收入之應收款項認列及轉銷,特訂定本要點。
  • 本院對研發成果應收款項之認列,依下列原則辦理:
    • 研發成果收入於契約內規定,應於特定日期內收取一定金額者,應認列應收款項。例如前期款授權金、材料移轉費、著作使用費等。
    • 研發成果收入於契約內,未明定特定日期內收取一定金額,而需待技術或產品開發達特定階段目標,或需待產品有實際銷售後,始有收入者,暫不列應收款項,惟一旦達成上述各項條件時,則應認列應收款項。例如階段授權金、權利金等。
  • 本院研發成果收入,由本院智財技轉處(以下簡稱智財處)定期追蹤收款條件是否成就及簽約對象付款情形,另研發成果屬本院獨有,並於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提供本院主計室(以下簡稱主計室)截至當年度之應收款項清單,作為本院科學研究基金入帳之依據。
  • 智財處於專屬授權契約、非專屬授權契約或有償材料移轉契約用印完成後,三十日內將契約覽號、契約起訖日、簽約對象、收入項目、成就條件、付款日期、金額、股權等資料應登錄資料庫,以提升研發成果收入控管成效。
  • 智財處依下列方式定期追蹤簽約對象付款情形:
    • 由資料庫按月匯出應收款項清單進行追蹤及聯絡提醒,並召開會議追蹤付款情形。
    • 條件成就收入款項於預設日期未達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應調整資料庫登錄之預設付款日期。
  • 本院研發成果收入如產生應收款項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之處理,準用國營事業逾期欠款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
  • 應收款項經查明確實無法收繳納庫,或催繳利益顯不敷成本者,智財處應檢同有關證件簽報院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准後,移由主計室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報請總統府函轉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據以辦理轉銷。
  •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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