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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辦理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權益收入各項事務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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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辦理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權益收入各項事務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智財字第108050832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智財字第1100504942號函修正第八點、刪除第十三點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權益收入(以下簡稱權益收入)各項事務之辦理程序,依據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本注意事項所稱權益收入,包含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材料移轉收入或其他權益。
  • 本院辦理權益收入之權責單位如下:
    • 智財技轉處:權益收入之收取、分配、通知、轉讓過戶等相關事宜。
    • 總務處:權益收入之保管、列帳(含支票存入)、出納及其他國有財產管理等相關事宜。
    • 主計室:權益收入會計相關事宜。
    • 創作人代表:全體創作人權益收入之分配事宜。如權益收入涉及多項技術,則由各創作人代表共同協調分配事宜。
    • 創作人所屬單位:
      • 創作人及其所屬實驗室權益收入之給付。
      • 衍生稅款及規費之計算與繳納。
      • 開立扣繳憑單及其他相關事宜。
  • 授權契約簽訂前,創作人代表所屬單位應發函提供「權益收入分配同意書」予智財技轉處。
    本院收到權益收入後,應於二週內辦理簽報事宜。簽准後,現金分配於三個月內完成作業,但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或專案簽准者,從其規定。
  • 現金分配作業事項如下:
    • 收取及列管:智財技轉處收到權益收入匯入本院現金帳戶之通知,應確認金額是否符合契約規定。如收到權益收入為支票,應於點收後移請總務處辦理支票存入、列帳及出納相關事宜,並請主計室辦理會計相關事宜。
    • 分配:智財技轉處依據第四點第二項辦理簽報事宜,簽准後,函知創作人代表、創作人所屬單位及主計室。
    • 給付:創作人所屬單位收到智財技轉處分配函後,依稅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之相關規定,於期限內處理代扣稅款、補充健保費等相關事宜,且於法定期限內開立扣繳憑單予創作人。
    • 繳納國庫或資助機關:
      • 國庫:智財技轉處每季彙整繳交金額,將明細表及匯款資料函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
      • 資助機關:智財技轉處申請匯款或檢附總務處開立之支票,依各資助機關之規定辦理繳交及通知作業。另每季彙整繳交金額等相關資料進行控管。
  • 股權因轉讓過戶所衍生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如下:
    • 創作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
    • 創作人所屬單位負擔包含股票分割費用、股票印製費用、補充健保費等相關費用。

    創作人所屬單位負擔前項費用,其現金不足支應之差額,暫由院方墊付,俟股權處分取得現金時,扣除前述代墊之差額後,再進行分配予創作人所屬單位。

  • 未上市、櫃及上市、櫃或興櫃股權之分配作業如下:
    • 收取及列管:智財技轉處收取股權,應點收並移請總務處保管及列帳,並請主計室辦理股權會計相關事宜。
    • 分配:智財技轉處依第四點第二項辦理創作人、國庫或資助機關之股權分配事宜,簽准後,連同每股過戶轉讓價格等相關資料函知創作人代表及創作人所屬單位,並副知主計室。
    • 轉讓過戶:
      • 智財技轉處辦理事項:
        • 通知各創作人受分配股數、應繳納證交稅金額並向創作人收取轉讓過戶相關文件辦理用印事宜。
        • 過戶股權予創作人後,將過戶完成之股權相關資料函知創作人及創作人所屬單位。
        • 函送轉讓過戶相關文件至國庫或資助機關辦理用印事宜。
        • 過戶股權轉讓予國庫或資助機關後,將過戶完成之股權相關資料函知國庫或資助機關。
      • 創作人所屬單位辦理事項:
        • 收到智財技轉處轉讓過戶函後,將證券交易稅收據之出賣人收據聯留存記帳,代徵人收執聯及股票交付創作人留存。
        • 創作人所屬單位依稅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之相關規定,於期限內繳納代扣稅款、補充健保費,並於法定期限內開立扣繳憑單予創作人。

    股權以一次分配為原則,如本院與創作人另有約定,得依約定辦理分次分配。

  • 創作人如放棄權益收入之分配,須於「中央研究院研發成果揭露表」中填具歸屬本人之權益收入分配事宜或另填具「權益收入放棄聲明書」,由創作人代表或其所屬單位發函予智財技轉處,其放棄之權益收入歸本院所有,由智財技轉處簽准後撥入本院科學研究基金。
    智財技轉處依據第四點第二項辦理分配事宜之後,上述「中央研究院研發成果揭露表」或「權益收入放棄聲明書」中歸屬創作人之權益收入所得分配內容不得更改。
    創作人如受領遲延,或難為給付,由該創作人所屬單位通知智財技轉處,由智財技轉處簽准後辦理提存或保管。
    因辦理前項提存或保管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本院得向創作人收取,收費辦法另定之。
  • 本院股權之處分,依「中央研究院研究發展成果股權處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本注意事項生效實施前之相關成果權益收入事務,除性質不同者外,得適用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 有關權益收入之分配及轉讓相關程序應注意保密,如涉及個人資料,應確保創作人之隱私權。相關流程如需發文時,承辦人應加註 「發文時 請加公文封套」。
  • 股權未分配前,由本院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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