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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著作權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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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著作權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公共字第099065376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公共字第1020502041號函修正第1點及第10點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智財字第1100501432號函修正第5點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智財字第1131700912號函修正全文13點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著作權相關事務,依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院人員接受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編列補助預算進行之研發計畫,其著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依該政府機關(構)之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本院人員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人員為著作人。但另有契約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除以下情形之一者外,讓與著作人所有:
    • 電腦程式著作,歸本院所有。
    • 本院執行資助計畫約定研發成果一部或全部歸屬院外單位而完成之著作,依約定比例由本院與該院外單位共有,或依約定全部歸屬院外單位所有。
    • 本院於公務上交付本院人員完成之著作,歸本院所有。
    • 本院為特定目的提供資源完成之著作,歸本院所有。

    第一項所稱本院人員,係指本院受有薪俸之編制內或約聘僱人員。

  • 本院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準用第二點之規定。
  • 本院人員於職務上完成第二點第二項各款之著作,除第一款著作外,於授權或利用著作財產權前,應經由所屬單位向院方申報,並由院方進行授權。
    前項申報事項包括授權或利用著作財產權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目的、對象)、著作人姓名、著作名稱、內容要點、完成時日、共同著作人姓名、所接受本院或院外之補助或本院為特定目的所提供之資源。申報格式由本院另定之。
  • 本院人員於職務上所著之電腦程式著作,其著作人得以開源授權之方式,公開其著作內容。
    前項開源授權,非經本院同意,其授權範圍不得包括著作權以外之智慧財產權利或有償使用。
  • 本院人員於職務上完成,而依本要點受讓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著作人應授權本院得為研究與教育目的,永久、無償、非專屬利用著作供公眾公開取用。
    本院人員於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就特定著作與他人為專屬授權協議者,或其他具正當理由而無法為公開取用授權者,於報請本院同意後,不受前項之拘束。
  • 本院著作財產權之權益收入,除電腦程式著作依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七條辦理分配外,其餘著作得於扣除必要之衍生費用後,提撥分配著作人百分之八十、國庫或資助機關百分之二十。但資助機關另有規定或具特殊事由之著作,得由業務主管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准後,另行審酌分配比例。
    本院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條件由本院智財技轉處處長核定。
    本院人員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由本院出版單位出版者,其權益收入之分配,得由前揭出版單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及上繳。
  • 本院得尊重著作人意願,與本院出版社或其他出版商合作出版其著作。
  • 本院人員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人得享有著作財產權,並得與本院出版社簽約出版其著作。或自行委託其他出版商、企業、團體出版其著作。
  • 本院出版品應於適當位置加印本院院名及院徽。
  • 本院人員於本要點施行前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準用著作權法第八章過渡條款相關規定。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
  • 第二點第三項以外利用本院資源、參與院內計畫或工作之人員,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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