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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著作權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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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著作權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7 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8 日公共字第 0990653764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20 日公共字第 1020502041 號函修正第 1 點及第 10 點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智財字第 1100501432 號函修正第 5 點

  • 本院為處理著作權相關事務,依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本院專任人員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人員為著作人,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本院所有。但另有契約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專任人員,指在本院受領專任薪俸之編制內及約聘僱人員。
  • 本院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準用第二點之規定。
  • 本院專任人員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期刊、論文或論文集之外,應經由所屬單位向院方申報。申報事項包括著作人姓名、著作名稱、內容要點、完成時日、共同著作人姓名、利用本院資源程度。申報格式由院方製作。
    前項所稱本院資源包括:補助、委辦、獎勵金、儀器、圖書、資訊、行政支援等軟、硬體設施、設備。
  • 屬於本院著作財產權之權益收入,得於扣除必要之衍生費用後,提撥分配著作人百分之八十、國庫或資助機關百分之二十。但資助機關另有規定或具特殊事由之著作,得由業務主管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准後,另行審酌分配比例。
    本院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條件由智財技轉處處長核定。
    本院專任人員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由本院出版單位出版者,其權益收入之分配,得由前揭出版單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及上繳。
  • 本院得尊重著作人意願,與本院出版社或其他出版商合作出版其著作。
  • 本院人員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人得享有著作財產權,並得與本院出版社簽約出版其著作。或自行委託其他出版商、企業、團體出版其著作。
  • 本院出版品應於適當位置加印本院院名及院徽。
  • 本院專任人員於本要點施行前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準用著作權法第八章過渡條款相關規定。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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