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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電子郵件服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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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電子郵件服務規範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經本院「資訊業務諮議委員會」第13屆第6次會議核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資訊服務字第1100503417號函修正

  • 本院電子郵件帳號(以下簡稱gate帳號)分為gate員工帳號及gate業務帳號。
  • gate員工帳號供本院具有SSO帳號之人員使用。
  • 正職人員退休後,電子郵件帳號將予以保留,惟退休人員過世後,其電子郵件帳號將予以刪除。
  • gate業務帳號供本院各單位執行本院學術研究或行政業務所需之電子郵件聯繫人員使用,相關規定如下:
    • 限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助技師以上/一級單位主管/院本部單位主管或單位資訊業務主管申請。
    • 申請者於申請時,得指派gate業務帳號承辦人員,代為行使申請、登入及收發等電子郵件相關業務操作行為。
    • 人員資料未登錄於本院人事系統或登錄為離職,得由符合本院業務帳號申請資格者,申請業務帳號供該等人員使用。
    • 帳號申請用途須與表單填寫內容一致。
    • 帳號申請使用期限為1年,期滿可再申請延用;未申請延長者,於期滿自動關閉。
    • 帳號需求消滅時,須申請完成關閉程序。
    • 帳號申請與使用人,須配合資訊服務處所進行之帳號清查程序。
    • 帳號申請內容或使用人如有異動更新,須申請異動更新程序,或於帳號清查時,配合進行資料更新。
  • gate帳號使用者有義務維持帳號及密碼的機密安全。利用該密碼及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為,使用者需負完全責任。
  • 若帳號或密碼遭到盜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請即通知本處。
  • 為維護帳號使用權益,請勿將帳號提供他人使用。
  • 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一般網路禮儀,遵守現行法令,並禁止發送下列各款的電子郵件:
    • 垃圾信、廣告信或其他未經收信者同意而大量發送的郵件。
    • 含有誹謗、詐欺、侮辱、猥褻、色情、賭博等訊息,或侵害他人隱私的郵件。
    • 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郵件。
    • 含有電腦病毒或其他程式足以破壞或干擾電腦系統或資料的郵件。
    • 用他人名義發送的郵件。
    • 其他任何內容或發送方式違反我國現行法令之郵件。
  •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之行為:
    • 未經授權而冒用他人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 未經同意而收集他人電子郵件位址以及個人資料。
    • 破壞或干擾本服務的系統運作。
    • 將本服務所提供的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
    • 其他違反本服務的使用目的之行為。
    • 利用本服務直接或間接從事商業行為。
  • 未能配合上述規定者,資訊服務處保留暫停或永久停止提供服務全部或一部分之權力。
  • 資訊服務處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更新、或搬遷等必要之處置時,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
  • 本規範經本院資訊業務諮議委員會同意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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