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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電子郵件服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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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電子郵件服務規範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經本院「資訊業務諮議委員會」第13屆第6次會議核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資訊服務字第110050341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資訊服務字第1141500289號函修正

  • 本院電子郵件服務限公務或學術用途使用。
  • 本院電子郵件帳號分為員工帳號、業務帳號及alum帳號。
  • 員工帳號供本院具有SSO帳號之人員使用。
  • 業務帳號供本院各單位執行本院學術研究或行政業務所需之電子郵件聯繫人員使用,相關規定如下:
    • 限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助技師以上/一級單位主管/院本部單位主管或單位資訊業務主管申請。
    • 申請者於申請時,得指派業務帳號承辦人員,代為行使申請、登入及收發等電子郵件相關業務操作行為。
    • 人員資料未登錄於本院人事系統或登錄為離職,得由符合本院業務帳號申請資格者,申請業務帳號供該等人員使用。
    • 帳號申請用途須與表單填寫內容一致。
    • 帳號申請使用期限為1年,期滿可再申請延用;未申請延長者,於期滿自動關閉。
    • 帳號需求消滅時,須申請完成關閉程序。
    • 帳號申請與使用人,須配合資訊服務處所進行之帳號清查程序。
    • 帳號申請內容或使用人如有異動更新,須申請異動更新程序,或於帳號清查時,配合進行資料更新。
  • 正職人員退休時主動提供alum帳號。學程校友如有需要由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並每年清查帳號,未申請延長者,於期滿自動關閉。
  • 正職人員退休後,電子郵件地址予以保留,提供轉寄服務。惟退休人員過世後,其電子郵件轉寄設定及alum帳號將予以刪除。
  • 離職研究人員如有電子郵件轉寄服務需要,由原服務所/中心提出申請。服務每年清查,未申請延長者,於期滿自動關閉。
  • 帳號使用者有義務維持帳號及密碼的機密安全。利用該密碼及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為,使用者需負完全責任。
  • 若帳號或密碼遭到盜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請即通知資訊服務處。
  • 為維護帳號使用權益,請勿將帳號提供他人使用。
  • 使用本服務傳遞敏感資訊須以加密檔案傳送。如為密碼加密,密碼須另以其他管道或方式傳遞。
  • 使用本服務時,應符合一般網路禮儀,遵守現行法令,並禁止發送下列各款的電子郵件:
    • 垃圾信、廣告信或其他未經收信者同意而大量發送的郵件。
    • 含有誹謗、詐欺、侮辱、猥褻、色情、賭博等訊息,或侵害他人隱私的郵件。
    • 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郵件。
    • 含有電腦病毒或其他程式足以破壞或干擾電腦系統或資料的郵件。
    • 用他人名義發送的郵件。
    • 其他任何內容或發送方式違反我國現行法令之郵件。
  •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之行為:
    • 未經授權而冒用他人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 未經同意而收集他人電子郵件位址以及個人資料。
    • 破壞或干擾本服務的系統運作。
    • 將本服務所提供的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
    • 其他違反本服務的使用目的之行為。
    • 利用本服務直接或間接從事商業行為。
    • 不得使用本服務傳送機密性資料。
  • 未能配合上述規定者,資訊服務處保留暫停或永久停止提供服務全部或一部分之權力。
  • 如有下列情況,資訊服務處得緊急暫停使用者使用權力3天。經本院資安長授權,可無限延長停權期限。
    • 影響本院聲譽情形,如外機關通報疑似非合理使用。
    • 對本院系統或使用者資料有損害意圖或行為。
    • 大量操作行為,影響系統服務穩定或本院其他使用者使用權益。
  • 使用者如對停權處置有意見,可於本院資訊業務諮議委員會提案申復。
  • 資訊服務處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更新、或搬遷等必要之處置時,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
  • 本規範經本院資訊業務諮議委員會同意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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