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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全院性核心設施使用者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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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全院性核心設施使用者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儀器字第094029396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修正第778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學術字第1050501744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學諮字第105051037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 年9月11日學術字第1060506935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 日學術字第109051056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學術字第1131400887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推動全院性核心設施之維運,提高其服務品質及使用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中央研究院全院性核心設施得視其營運情形設置其使用者委員會。各使用者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由設施管理者推薦各使用單位代表組成之,並報院核准。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之。
    設施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不得擔任委員。
    本院各研究所、研究中心在各使用者委員會之委員以不超過兩位為原則。
    委員名單應公布於各核心設施網頁。
  • 使用者委員會均置召集人一人,由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 使用者委員會任務如下:
    • 評估該核心設施之服務績效及運作。
    • 評估設施管理者擬定該核心設施之使用規則及收費標準。
    • 評估設施管理者提出之儀器設備之購置、汰換需求。
    • 其他與該核心設施相關事務之審議。
  • 使用者委員會會議由該委員會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各使用者委員會以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為原則,了解該核心設施運作及相關儀器使用情形,開會時應邀請院本部學術及儀器事務處列席。
    待議事項如須爭取時效,得經召集人指示以視訊召開會議,或以電郵等通訊方式審議,並依與會委員過半數決議之。
  • 使用者委員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提交學術及儀器事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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