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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全院性核心設施使用者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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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全院性核心設施使用者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94 年 9 月 2 日儀器字第 0940293960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0 日學術字第 1050501744 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3 日學諮字第 105051037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11 日學術字第 1060506935 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 日學術字第 1090510560 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有效推動全院性核心設施之維運,提高其服務品質及使用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中央研究院全院性核心設施得視其營運情形設置其使用者委員會。各使用者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由設施管理者推薦各使用單位代表組成之,並報院核准。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之。
    設施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不得擔任委員。
    本院各研究所、研究中心在各使用者委員會之委員以不超過兩位為原則。
    委員名單應公布於各核心設施網頁。
  • 使用者委員會均置召集人一人,由該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 使用者委員會任務如下:
    • 評估該核心設施之服務績效及運作。
    • 評估設施管理者擬定該核心設施之使用規則及收費標準。
    • 評估設施管理者提出之儀器設備之購置、汰換需求。
    • 其他與該核心設施相關事務之審議。
  • 使用者委員會會議由該委員會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各使用者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了解該核心設施運作及相關儀器使用情形,開會時應邀請院本部學術及儀器事務處列席。
    待議事項如須爭取時效,得經召集人指示以通訊方式審議之,並依全體委員過半數決議之。
  • 使用者委員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提交學術及儀器事務處備查。
  •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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