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執行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成效評核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4 日學術字第 11005044972 號函訂定
- 為執行本院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 IRB)成效評核作業,訂定本程序。
- 於每年初統計前一年資料進行執行成效評核。
- 人員權責:
- 院長、主管副院長、本院各 IRB 之主任委員及執行長(以下分別簡稱主任委員、執行長):確認資料、成效評核。
- 本院各 IRB 之執行秘書(以下簡稱執行秘書):統計資料。
- 評核程序:
- 主任委員成效評核:
- 執行秘書統計前一年數據資料,填寫主任委員評核表(SVP01),請主任委員確認並填寫「其他」內容後,送請主管副院長評核。
- 評核表經主管副院長評核,送請院長簽核。
- 評核結果提供主任委員參考並存檔備查。
- 委員成效評核:
- 執行秘書統計前一年數據資料,填寫委員評核表(SVP02),請 執行長確認。
- 評核表經執行長確認,提供委員確認並填寫「其他」內容後, 送請主任委員評核。
- 評核結果提供委員參考並存檔備查。
- 本院人類研究倫理辦公室 IRB 業務承辦人員及執行秘書(以下簡稱承辦人員)成效評核:
- 執行秘書將承辦人員評核表(SVP03),請執行長評核。
- 評核表經執行長評核,送請主任委員簽核。
- 評核結果提供承辦人員參考並存檔備查。
- 主任委員成效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