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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執行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成效評核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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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執行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成效評核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4 日學術字第 11005044972 號函訂定

  • 為執行本院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 IRB)成效評核作業,訂定本程序。
  • 於每年初統計前一年資料進行執行成效評核。
  • 人員權責:
    • 院長、主管副院長、本院各 IRB 之主任委員及執行長(以下分別簡稱主任委員、執行長):確認資料、成效評核。
    • 本院各 IRB 之執行秘書(以下簡稱執行秘書):統計資料。
  • 評核程序:
    • 主任委員成效評核:
      • 執行秘書統計前一年數據資料,填寫主任委員評核表(SVP01),請主任委員確認並填寫「其他」內容後,送請主管副院長評核。
      • 評核表經主管副院長評核,送請院長簽核。
      • 評核結果提供主任委員參考並存檔備查。
    • 委員成效評核:
      • 執行秘書統計前一年數據資料,填寫委員評核表(SVP02),請 執行長確認。
      • 評核表經執行長確認,提供委員確認並填寫「其他」內容後, 送請主任委員評核。
      • 評核結果提供委員參考並存檔備查。
    • 本院人類研究倫理辦公室 IRB 業務承辦人員及執行秘書(以下簡稱承辦人員)成效評核:
      • 執行秘書將承辦人員評核表(SVP03),請執行長評核。
      • 評核表經執行長評核,送請主任委員簽核。
      • 評核結果提供承辦人員參考並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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