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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執行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成效評估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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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執行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成效評估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學術字第1100504497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31 日學術字第1131401081B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學術字第1131402660號函修正

  • 為執行本院各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IRB)成效評估作業,作為IRB委員會表現的整體評估與未來改善參考,訂定本程序。
  • 於每年初統計前一年資料進行執行成效評估。
  • 人員權責:
    • 院長、主管副院長、本院各IRB之主任委員及執行長(以下分別簡稱主任委員、執行長):確認資料、檢視成效評估。
    • 本院各IRB之執行秘書(以下簡稱執行秘書):統計資料。
  • 成效評估程序:
    • 主任委員成效評估:
      • 執行秘書統計前一年數據資料,填寫主任委員評估表(SVP01),請主任委員確認並填寫「其他」內容後,送請主管副院長評估。
      • 評估表經主管副院長評估,送請院長簽核。
      • 評估結果提供主任委員參考改善並存檔備查。
    • 委員成效評估:
      • 執行秘書統計前一年數據資料,填寫委員評估表(SVP02),請執行長確認。
      • 評估表經執行長確認,提供委員確認並填寫「其他」內容後,送請主任委員評估。
      • 評估結果提供委員參考改善並存檔備查。
    • 本院人類研究倫理辦公室IRB業務承辦人員及執行秘書(以下簡稱承辦人員)成效評估:
      • 執行秘書將承辦人員評估表(SVP03),請執行長評估。
      • 評估表經執行長評估,送請主任委員簽核。
      • 評估結果提供承辦人員參考改善並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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