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學術字第104050710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學術字第1040507104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規範人文及社會科學以人為對象之相關研究,尊重研究參與者之尊嚴並保障其權益,規劃、審查及稽核相關研究之倫理事宜,以符合國際倫理原則、專業倫理規範及國內相關法律規定,設置「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要點。
-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擬定本院人文及社會科學以人為對象相關研究審查範圍。
- 審核研究參與者權益保障與相關倫理法律事宜。
- 擬定本院人文及社會科學以人為對象相關研究應包括之計畫內容及審查基準。
- 審核、追蹤本院人文及社會科學以人為對象之計畫,以及申覆案之處理。
- 規劃研究倫理教育訓練。
- 與其他研究倫理委員會相關協調事項。
- 其他相關事項。
- 本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以上,由院長聘任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審查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執行長一人,由主管副院長推薦,院長聘任之。
- 本委員會委員除人文及社會科學相關領域學者外,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應達五分之一以上;院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 本委員會委員之義務如下:
- 委員之姓名、職業、專長及所屬機構,應予公開。
- 委員應簽署利益衝突及保密協定。
- 遵守其他本院與法律規定事項。
- 委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解除其職務:
- 任期內會議連續無故缺席三次以上或累計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 負責審查案件,因可歸責事由致使案件處理延宕,累計三次以上。
- 嚴重違反利益迴避或保密原則。
- 本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輔佐主任委員綜理本委員會會務。執行秘書由主任委員選任並報請主管副院長核定,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本委員會處理公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學術及儀器事務處人員派充之。
- 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