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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出版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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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出版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87年3月12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1年3月6日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92年11月25日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學術字第104050710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學術字第1121400283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本院及國內學術出版事業之編審品質、製作水準、國際學術影響力及行銷規模,以促進國內學術界研究成果之全球性推廣交流,特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成立中央研究院出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之職掌為本院院級出版品的審議與推展,工作事項如下:
    • 訂定本院學術出版政策。
    • 督導審議本院院級學術出版品。
    • 督導科學與人文出版相關事宜。
  • 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九人,主任委員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兼任;當然委員五人,由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三人及數位文化中心召集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院長遴聘產生,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 本會下設中央研究院出版中心(以下簡稱出版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數位文化中心召集人擔任,綜理各項事務。
    出版中心得設總編輯一人,由主任推薦,報經院長同意後聘任之;並得依業務需要設編輯出版、銷售發行、數位企劃等小組,分別辦理出版中心之工作事項。
    出版中心之出版品審查作業要點另定之。
  • 出版中心工作事項如下:
    • 學術、科普著作之審查、出版。
    • 推動數位出版。
    • 整合院內各所中心既有出版單位和業務,參加國內外學術出版展示活動,與國內外學術出版社溝通交流,提升本院國際學術影響力。
  • 本會及出版中心之行政事務由數位文化中心派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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