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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因公派員出國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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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因公派員出國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學術字第1000507624號書函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學術字第1090503039號函修正

  • 宗旨:為促進本院與國際間之學術交流,培育優秀研究人才,提升本院之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 本院所屬各單位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依「中央研究院因公派員出國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 本院所屬各單位講學、研究、進修依據「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暨行政技術人員講學研究進修處理要點」辦理,惟上開要點未規定事項仍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申請人資格:本院所屬各單位因公派員出國案件之申請人資格,由所屬單位審查核定。
  • 因公派員出國申請程序:本院所屬各單位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出國日期辦理,並須登錄因公出國系統。如有正當理由須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或更改出國日期,應事先報准,依規定請假;但有緊急事故,得補辦請假事宜。
  • 出席國際會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本院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編制內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非編制內人員(如約聘僱人員、研發替代役、博碩士班學生等)及協助執行本院相關計畫人員等出席國際會議,由所屬單位審查,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如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出席國際會議應登錄因公出國系統(發表論文者須註明論文題目,相關登錄內容可參考附表一~三);第一次申請補助者,授權各單位主管決定,免提送院方核備,第二次以上提出申請者,申請時應於系統中註明係本會計年度第幾次申請經費補助,並檢附相關附件(如大會邀請函、大會議程、擬發表之論文摘要、超過一次提理由說明書等),經任職單位主管同意,於會議前二個星期報院核示。
    • 出席國際會議且不發表論文者,補助以一次為限。但擔任國際重要學術學會理監事或國際知名學術期刊編輯委員等特殊職務,或執行公務者,得經前款程序申請獲准後,出席相關會議。
    • 自費或由院外單位支付出席費用者,應登錄因公出國系統,授權由各單位主管同意核准出國,免提送院方核備。
  • 補助因公出國費用標準:依照行政院所發布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及本院相關規定核定支給。
  • 經費報銷:出差人員應於銷差之日起15日內依行政院「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因公出國系統「中央研究院因公出國回國後經費核銷申請表」,並上載因公出國報告,連同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等(附表四)有關單據,辦理核銷。
  • 重度身心障礙者具有證明文件,且須人陪同出席國際會議者,得酌予補助一名隨行人員之旅費。其旅費之申請及結報,與出席國際會議申請案一併辦理。
  • 提送因公出國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申請人應於銷差之日起15日內提送因公出國報告(如附表五),經所屬單位主管審閱簽名,上傳至本院因公出國系統,將公開於本院「出國報告資訊網」。
    • 報告內容應包含學術活動內容。請勿敘述非關學術或文化活動內容。如為組團之會後報告,得由代表一人撰寫總報告後,團員分別提送本院。
    • 國外攜回之重要文件相關資料,不涉著作權的部分,得附加於因公出國報告正文之後,與報告同時上載至本院「出國報告資訊網」。
    • 因公出國報告應依據「因公出國報告審核表」(如附表六)項目辦理。
  • 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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