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獎勵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人事字第1080501934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人事字第1150047746號函修正,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5年9月1日人事字第1150047746號函修正,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 依據及目的: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加強獎勵學術研究績效表現傑出、深具發展潛力的研究人員,期能達到培育高級學術研究人才及全面提昇學術研究水準的目的,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訂定「中央研究院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獎勵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獎勵對象:
- 本院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不含特聘研究員),且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曾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並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且經本院審核認定為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之績效傑出者,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行政工作績效卓著人員及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 本院研究人員如借調他機關學校,不得於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本院及借調單位之研究獎勵金。
- 獎勵人數及核給比率:
獎勵人數不得逾本院前一年度執行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總人數百分之四十,其中全院副研究員或相當職級以下所占獲獎勵人數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並保障不同職涯階段研究人員投入研究。 - 獎勵金額:
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五千元。 - 經費來源:
國科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 補助期間:
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 申請補助額度:
- 本院得申請獎勵之金額,由國科會核算並通知本院。
- 本院以總額管制方式,由各研究所、中心依獎勵人數及補助經費之上限提出申請。各學組獲獎勵額度不得低於當年度本院獲國科會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 獎勵對象之績效評核及認定原則:
各研究所、中心應依所屬專業領域訂定績效評估標準,其評估面向應包括研究人員之學術研究(學術著作專書、論文表現、榮獲獎項、殊榮情形與研究技術成績)、產學研究、國際合作或跨領域研究及該所、中心之中長期發展需求等面向之績效表現,參考條件如下:- 研究(技術)成果獲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
- 完成重大研究(技術)成果,並有傑出貢獻,獲國內外學術界認許。
- 研究(技術)成果經相關單位評審成績特優。
- 參與院內學術研究或政府政策制訂,績效特優。
- 出版專書(專門著作),在學術(技術)上確有重要貢獻。
- 出版學術論文(技術報告或技術成品),在學術(技術)上確有重要貢獻。
- 領導或從事研究,績效卓著。
- 主持或共同主持大型研究計畫,績效卓著。
- 參加國際性學術研討會,擔任中心議題主講人,績效卓著。
- 獲得重要學術獎項,績效卓著。
- 擔任國際學術期刊編輯委員,績效卓著。
- 協助研究所、中心研究工作之推展,確有重要績效。
- 審議流程:
由所長、研究中心主任推薦,經本院學術研究績效評定委員會暨本院新聘人員學術研究獎金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呈請院長核定者,得予補助經費。 - 補助經費之撥付及繳回:
- 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依國科會核定通知函規定,檢附領款收據及印領清冊辦理撥款事宜。
- 本要點所列經費,應依奬勵金額按月撥付經審核通過之獎勵對象,據實核支,並採專款專帳管理。
- 受補助人員於補助期間內,有資格不符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遭國科會停權或違反本院內部之學術倫理等規範且情節重大者,該項補助即按停權等違規事由期間之比例繳回,情節嚴重者追回補助款項經費。
- 本院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規定辦理各項財務處理,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事宜。
- 成效考核:
- 獲獎勵人員於每年獎勵期間結束前二個月送繳績效報告,送本院學術研究績效評定委員會暨本院新聘人員學術研究獎金審核委員會審核。
- 本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國科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停止申請補助之權利:
- 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國科會補助經費。
- 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執行績效報告並經國科會催告仍未辦理者。
- 未按月撥付補助經費予受獎勵之獎勵對象。
- 其他未依規定使用國科會補助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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