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延聘博士後研究學者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4年3月7日核定
中華民國86年7月29日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87年2月19日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9年10月12日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2月20日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1年2月3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1年7月25日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1年8月9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2年10月14日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2年年10月23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華總人一字第09200200890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華總人一字第10300160960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學術字第104050710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華總人一字第10520074690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華總人一字第106200070110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學術字第109050283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學術字第109050696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學術字第111140113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學術字第111140217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學術字第113140009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6年7月29日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87年2月19日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9年10月12日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2月20日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1年2月3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1年7月25日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1年8月9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2年10月14日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92年年10月23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華總人一字第09200200890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華總人一字第10300160960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學術字第104050710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華總人一字第10520074690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華總人一字第106200070110號函准予照辦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學術字第109050283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學術字第109050696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學術字第111140113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學術字第111140217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學術字第1131400094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厚植博士後研究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以本院辦理博士後研究學者培育計畫所延聘之博士後研究學者為限。
- 依本要點延聘之博士後研究學者,分以下二種:
- 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學者(Academia Sinica Postdoctoral Scholar),此項名額約占十分之一。
- 一般博士後研究學者(Postdoctoral Scholar)。
- 博士後研究學者之資格,以近五年在國內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學術表現優異者。惟聘期以年度計,並於取得博士學位後六年內為限。
申請人於獲得博士學位後曾生產或育嬰留職停薪者,得依每一出生數,申請延長前項所訂年限二年;曾有服義務役之事實者,得依其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具備前點資格之申請人,須先徵得本院研究人員同意擔任學術導師指導其研究,始可提出申請。本案採線上作業,應於申請期限內完成申請。
- 依本要點所提出之申請案,由學術諮詢總會組成審查小組,聘請院內外專家進行審查並核定審查結果。
前項審查作業,以每年舉辦二次為原則。 - 前述二種博士後研究學者之聘期原則上為二年,任滿二年得重新申請,至多可任四年。
前項聘期得因育嬰留職停薪中斷,但總聘期不變。 - 博士後研究學者任滿一年須繳交計畫研究工作報告及學術導師對其研究工作之評估表,作為第二年續聘及工作酬金之參考。
聘期屆滿或任滿半年以上者於離職時須繳交研究成果報告。 - 本要點所延聘之博士後研究學者工作酬金與預算經費來源如下:
- 工作酬金依中央研究院博士級約聘人員核薪標準表(如附表)之規定,並參酌延聘者之學經歷、研究能力與成果及預期績效表現等因素而核定之。
- 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學者每年可申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內之研究費,從國外應聘者,得補助其到職之機票費用。
- 延聘博士後研究學者所需經費在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計畫項下支應。
- 本院經費聘用之各類博士級約聘人員,其工作酬金、機票及研究費用得準用本要點第九點第一、二款。
- 依本要點延聘之博士後研究學者,由其申請之各研究所、中心依本院約聘僱人員相關規定辦理聘用、管理及離職等相關事宜。
- 依本要點延聘之博士後研究學者涉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準用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