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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學術發展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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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學術發展規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學術字第 1100508527 號函核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劃統籌南部院區學術研究方向、人員配置、經費編列、空間使用及貴重儀器設施,設南部院區學術發展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三人,由院長為召集人,並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處理委員會事務。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本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案經院長核准後施行。
  • 本會置行政人員若干人,由本院人員調充之。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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