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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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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六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0001942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1004595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第4條附表一及第5條附表二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中央研究院建置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本資料庫提供申請使用之項目為生物檢體及數位資料。其使用之申請,應依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提供研究使用原則(以下簡稱使用原則)辦理。
  • 依使用原則申請使用者,應繳交使用費;國外申請者則以美元收費。
  •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生物檢體,其使用費依生物檢體種類,以管數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數位資料,其使用費以個案數或以數位資料集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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