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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聘任案件審查迴避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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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聘任案件審查迴避須知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學術字第 1010509479 號書函核定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學術字第 1050506751 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7 日學術字第 1070501677 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學術字第 1111400153 號書函修正

  • 本院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辦理研究人員各級聘任案件之送審,應避免事項如下:
    • 聘審小組委員(含召集人)、審查人與受評審人有下列關係:
      • 受評審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 受評審人之碩、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授,或五年內曾擔任受評審人博士後研究員期間之指導教授。
    • 聘審小組召集人、審查人五年內曾與受評審人共同發表著作或共同執行計畫。
  • 因研究領域特殊難覓審查人時,得邀請第一點第二款資格之學者專家審查,但須請審查人敘明共同發表著作或共同執行計畫名稱;聘審小組並應於綜合報告敘明理由。研究所(處)務會議、研究中心業務會議表決前,須向有表決權者說明;通過案件,該單位主管亦須於「所長(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推薦意見單」說明理由,提送所屬學組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
  • 本院各研究所所長或研究中心主任,依各所或中心規定,為聘審小組當然委員或召集人,但遇有第一點應避免之情形者,應迴避擔任委員或召集人,並另行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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