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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宿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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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宿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2年5月15日92年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104年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宿舍之管理及維護,特設「中央研究院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 研議及修訂本院宿舍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
    • 審議本院宿舍借用、管理及維護案。
    • 審議本院宿舍修繕計畫及年度概(預)算事項。
    • 督導業管單位執行宿舍管理相關業務事項。
    • 院長交辦研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 本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除秘書長、總務處處長、主計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院長就各所(處)、研究中心編制內人員中遴聘擔任。
  • 本委員會遴聘委員聘期2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原聘任委員之半數。委員如在任內出國超過半年或辭職離院,則由本委員會報請院長另行遴聘人員替補。
  • 本委員會由秘書長兼任召集人,總務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執行秘書由總務處業務主管科長兼任。
  • 本委員會每3至6個月開會一次。重大決議案經院長核准後,循行政程序辦理。經常業務由承辦業務單位處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工作需要,設立專案工作小組,小組成員不限為本委員會委員。
  •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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