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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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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中華民國79年4月14日第13屆評議會第8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4月15日第19屆評議會第2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第19屆評議會第3次會議增列第4點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6日第22屆評議會第4次會議修正第3點條文
中華民國114年4月26日第25屆評議會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秘書字第1141200566號令修正

  • 本規則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
    本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聘任評議員由院士選舉,經本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評議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每屆評議員互選產生,報請院長聘任之。
    本院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均應於評議會會議列席。
  • 評議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遇有必要或經評議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得召集臨時會。
    評議會會議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之。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評議員,視為親自出席。
    評議會開會,以過半數之評議員出席為法定人數。
    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 評議會之議案得由評議員二人以上連署提出。會議期間評議員臨時提出議案,須經五人以上連署。
    議案須於每次開會一個月前寄交執行長,編入議程,由執行長於二週前分寄各評議員。
  • 議案得由議長指定評議員組織審查委員會審查,並提出建議。
  • 評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不得委託他人代表。但對於某特定事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評議員代表投票,每一評議員,同時僅能代表一人。
  • 議案之通過,應有出席評議員過半數之決議。
    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主席得投票決定之。
  • 本院院長遴選辦法,另定之。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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