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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懲處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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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懲處處理要點

113年12月18日人事字第1131903511號函訂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構健康友善的職場環境,避免本院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特訂定本要點。
  • 本院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懲處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服務於本院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行政技術人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駕駛、獎助學生、工讀生及其他在本院工作之人員。
  • 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發生,藉由權力濫用或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之身心壓力。
  • 本院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之專線電話、電子信箱,並於本院網頁或其他管道,公開揭示相關資訊,加強霸凌防治觀念之宣導。
  • 本院設職場霸凌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為處理職場霸凌之申訴。
    申訴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申訴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院長就本院人員及院外專家學者聘任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申訴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院外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仍由院長聘任人員遞補。
    申訴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應由被害人本人或其委任代理人以書面、電子郵件或言詞,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提出;職場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發生時間起算。
    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申訴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電子郵件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與職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 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申訴書、電子郵件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

    申訴人於案件作成決議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 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 提出申訴已逾申訴期限。
    • 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
    • 申訴人非職場霸凌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 同一事由已處理結案或經申訴人撤回後,再提出申訴。
    • 非屬職場霸凌案件。
    • 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
  • 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如下:
    • 接獲申訴案件後三個工作日內簽請召集人決定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案件,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提申訴會備查。
    • 確認受理後,應組成三人以上之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且小組成員應有具備法律或心理專業之人員。小組成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院外專家學者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申訴人、被申訴人)個資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指揮監督關係情形時,應避免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 調查時得請關係人或其他有助於調查事實之適當人員、專家、學者列席協助說明,並作成紀錄。調查完成應作成調查報告書。
    • 申訴會審議案件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具體決議。決議成立之案件,應載明理由並應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提出適當懲處或其他處置措施,並移請權責單位為後續之處理。決議不成立者,得審酌實際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 申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案件須補正者,自補正完成之次日起算。
    • 當事人不服申訴案件處理之決定,得依其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人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 本院對職場霸凌案件應確實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申訴決定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 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時,得協助轉介至本院關懷中心或其他院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 申訴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非本院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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