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動物實驗計畫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 日本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第 1 次審查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 日本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第 2 次臨時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本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第 3 次審查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113 年11月12日學術字第1131402137號書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1 日本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第 2 次臨時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本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第 3 次審查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113 年11月12日學術字第1131402137號書函修正
- 實驗動物使用許可審查程序:
- 每件申請案由召集委員就本委員會委員中指定一位主審委員,一位複審委員,就計畫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書寫審查意見。若有需要改善者,先將意見交給申請人,供其參考修正或答覆。若計畫內容涉及生物安全三級(BSL-3)或更高等級之操作則需另納入兩位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審查方式同上。
- 主審與複審無異議者,案件得定期於內部網站或電郵周知所有委員並無異議後視為審查通過。主審與複審有異議者應交付本委員會討論議決。有重大爭議者得請計畫主持人到會說明討論之。
- 審查通過之案件由本委員會線上發給同意書提供下載。
- 案件如需變更內容,得於線上系統隨時提出申請,依內容變更幅度由本委員會行委員審查或行政審查,通過後線上更新同意書。
變更幅度之判定原則由本委員會另定之。 - 計畫主持人或計畫名稱變更,須重新填寫動物實驗申請表,不得以變更案辦理。
- 動物實驗計畫執行期限至多以五年為原則;得依實際需要申請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 動物實驗計畫審核的職責及特殊考慮事項:
- 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應事先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行期限、負責進行動物實驗之相關人員名冊及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進行之替代、減量及精緻化之評估說明等資料,經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審議核可,始得進行;變更時,亦同。
-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審議時,應優先建議使用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並得依據科學應用影響動物生理程度,由一位以上具備與申請利用動物科學應用專業有關或實驗動物福利背景,且非隸屬於該設施之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應提供設施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與訓練計畫,及有關實驗動物管理標準作業程序與飼養設施之改善建議。
- 隸屬同所、中心或有其他利益衝突的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委員,應迴避該計畫的審核。
- 本院並無犬、貓、猿猴相應設施,如需使用犬、貓、猿猴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先諮詢本會再提出申請,並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年度監督報告之附件。
- 重覆多次存活性手術應經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核准,如要在單一動物個體進行重覆多次存活性手術,應事前評估對該動物福祉之影響,並諮詢獸醫師。
- 若計畫內容涉及生物安全三級(BSL-3)或更高等級之操作則需另納入兩位具相關專業之專家。
- 應使用醫藥級化學品與試劑。若使用非醫藥級物質時,需在動物實驗申請表中說明,並須經實驗動物照護委員會核准。
- 任何例外情況應由實驗動物照護委員會討論後予以明確定義及評估。
- 若使用非慣常方式對小型齧齒類實施識別,應由實驗動物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核准。
- 腫瘤模式、感染性疾病、疫苗攻毒、疼痛模式、創傷、單株抗體製備、毒理測試評估、器官或系統衰竭及心血管休克模式等侵入性實驗,實驗動物照護委員會應仔細審查實驗終止與人道終止時機。
- 保定裝置得在尺寸、設計及操作上有所考量,以減低對動物引起不舒適、疼痛、或緊迫的感受,或者對動物與實驗人員造成傷害。
- 參與動物科學應用合作計畫之機構應簽署正式書面文件或提供合作機構之實驗動物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核准同意文件,明確載明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