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生菁英獎學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12 年10月4日學術字第1121401951號函訂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本院組織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提振全國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者之士氣,獎勵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成績優良、並有研究潛力之博士生致力於學術研究,提升學術研究成果,以厚植我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之研究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 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博士班一年級新生,或現就讀博士班一年級及博士班二年級之學生,並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得申請本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生菁英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 在職生或休學者。
- 錄取當學年度辦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 就讀博士班三年級(含)以上者。
- 本獎學金採個人申請制,申請人須檢附以下資料向本院提出申請:
- 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博士班錄取通知單、個人履歷、大學部及碩士班之成績單、碩士論文、研究計畫書、推薦信一封、自傳。
- 博士班一年級學生:個人履歷、學生證、碩士論文、碩士班及博士班歷年成績單、研究計畫書、推薦信一封、自傳。
- 博士班二年級學生:個人履歷、學生證、碩士班及博士班歷年成績單、博士論文計畫申請書。
除前項所述資料外,如有經學術審查通過出版之學術著作,得附代表著作一篇。
- 本獎學金名額,每年級獲獎總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獎助期間自獲獎起至博士班五年級止,獎助年限至多五年。本院每年對獲獎學金者進行考核,以決定是否繼續給予獎勵。
獲獎學金者自博士班一年級至博士資格考前,每月獎學金新臺幣四萬元;通過博士資格考次月起至博士班五年級,每月獎學金新臺幣五萬元。 - 本獎學金審查程序由本院學術諮詢總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評選,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為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以面試方式審查。
- 獲獎學金者得使用本院圖書資料,參與各項學術研究活動,本院將協助獲獎學金者規劃受獎助期間在本院學習內容。
- 獲獎學金者於每年度結束前一個月,由本院考核其學習成效,作為次年度是否繼續獎助之依據。
- 獲獎學金者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本院將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獎助:
- 未通過年度考核。
- 未於入學後三年內(休學期間不計)通過博士資格考者。
- 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
- 於獎助期間取得博士學位者。
獲獎學金者因故休學,休學期間中止領取獎學金。復學後由本院學術諮詢總會考核,通過者始可續領獎學金。
- 獲獎學金者於已支領下列類型獎學(助)金之期間與金額內,不得重複獲本獎學金: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學校院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
- 本院人文社會科學博士候選人培育計畫。
- 所就讀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所發給每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之獎學金。
- 獲獎學金者如涉有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準用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