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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獸醫照護計畫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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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獸醫照護計畫指導原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學術字第1121401672號函訂定

  • 獸醫照護計畫分層管理
    • 獸醫照護計畫群組之設置:
      • 為強化本院獸醫照護、管理與通報之機制,建立本院動物設施專責獸醫師之制度,由本院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AS IACUC)首席獸醫師,配合定期會議、巡察與通報系統以提升管理品質。
      • 動物設施指派獸醫師一名作為該設施(以所、中心為單位)之「專責」獸醫師,責任義務詳如本原則第二點設施獸醫照護計畫第一款至第七款,若無獸醫師則由首席獸醫師指派經教育訓練核可之獸醫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應建立直接且經常性的聯繫機制,以確保獸醫人員得及時且準確地掌握有關動物健康、行為、福祉、妥善治療及安樂死等事項。
    • 獸醫照護計畫群組之定期會議與巡察:
      • 定期會議原則上每年兩次,如遇緊急事件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經電子郵件交流討論事件。
      • 首席獸醫師之設施巡察頻率視設施情況,由AS IACUC召集人與首席獸醫師議定之,原則上每一至二月一次,包含現場巡房及文件稽核。(因業務執行需求首席獸醫師得於淋浴更衣後不受「實驗動物使用違規項目清單」第二點第三款「人員進入飼養囓齒類動物的動物房前三天內曾進入其他動物設施或接觸其他囓齒類動物」之限制)
      • 設施巡察缺失與建議事項以電子郵件通知設施專責獸醫師或代理人以及設施負責人,並於一週內回覆改善情形或預定改善時程。
    • 獸醫照護計畫群組之事件通報:
      • 一般事件請依AS IACUC獸醫學照護管理計畫施行分級概要(如附件一)處置,相關違規則依AS IACUC訂定之違規懲處辦法記錄、追蹤並提報。
      • 特殊事件:如動物發生緊急健康問題或動物遭受嚴重疼痛或痛苦而未能聯絡(或相應不理)到計畫主持人或研究人員及時作出適當處置時,專責獸醫師或代理人應於通報首席獸醫師後運用權限採取適當措施,必要時得執行安樂死。
    • 健康監測疾病預防計畫:
      • 各設施依規模與需求制訂健康監測。無定期健康監測之設施應敘明理由 (如:實驗動物均向供應商購買,且所有實驗於三個月內執行完畢)。
      • 制訂疾病預防計畫:若設施無獸醫師編制,則應向首席獸醫師提出健康監測計畫諮詢;首席獸醫師亦定期檢視各動物設施健康監測執行情形。
  • 設施獸醫照護計畫
    • 動物設施制定獸醫照護計畫指導原則:
      • 動物設施應賦予獸醫師足夠的權限,包括巡視所有的動物以管理獸醫照護計畫。獸醫師亦應監督其他與動物照護及使用有關的事務。
      • 獸醫照護管理計畫中有些事項可由非獸醫領域的人員擔任,但應建立直接且經常性的聯繫機制,以確保獸醫人員得及時且準確地掌握有關動物健康、行為、福祉、妥善治療及安樂死等事項。
    • 臨床照護與管理指導原則:
      • 獸醫師或其代理人應與研究人員或計畫主持人討論問題,共同決定最合適的治療或行動方案。
      • 獸醫師應參與醫療及動物使用紀錄制度的建置、審查、監督。
      • 對於經常發生或重大的實驗動物健康問題應回報AS IACUC,所有的處置及結果都得記錄存檔。
      • 動物發生緊急健康問題而未能聯絡到計畫主持人或研究人員時,獸醫師應運用權限採取適當措施,以減輕動物嚴重疼痛或痛苦,必要時得執行安樂死。
    • 動物取得和運輸指導原則:
      • 所有動物應合法取得,接收動物的動物設施得確信與動物取得有關的所有程序都有依法律規範執行。
      • 動物使用及獲取應依AS IACUC核准之動物使用方式及數量為之,並得評估供應者的動物品質。
      • 動物運輸設施應遵守國內、外動物運輸相關法規。
      • 動物移入及移出動物設施應確實紀錄。
    • 預防醫學計畫指導原則:
      • 動物設施應具備及實施疾病的預防、診斷及治療的適當作業程序與動物健康監測計畫。
      • 獸醫師應建立檢疫策略,以評估新進動物的健康、病原微生物狀態及是否存在人畜共通傳染病疑慮。
      • 新進動物在使用前應有一段生理、心理及營養條件的適應期。
      • 動物應由受過訓練的人員至少每天進行一次觀察,以確認是否有疾病、受傷、或異常行為。但如果動物是處於手術後恢復期、生病或身體有缺陷、或臨近實驗終點時,可能需要較頻繁的觀察。
    • 外科手術指導原則:
      • 執行手術者應有經AS IACUC認可的訓練且合格。
      • 手術前應就手術計畫及成效進行完整評估。
      • 麻醉劑及止痛使用應有獸醫師參與討論。
      • 所有存活手術都應遵守無菌操作原則。
      • 麻醉深度與動物生理功能應有監測及紀錄;水生兩棲類動物應維持皮膚濕潤。
      • 手術後動物應安置於乾淨、舒適並易觀察與監測的場所,且應有醫療照護紀錄。
      • 手術紀錄及術後照顧紀錄應留存備查。
    • 疼痛評估、麻醉止痛及藥物管理指導原則:
      • 獸醫師應依專業,選擇適當的麻醉劑及止痛劑並定期更新使用指引,以符合臨床、人道與研究需求。
      • 所有涉及動物照護及使用業務應遵守國內人醫、獸醫及研究用藥相關法規。
      • 執行手術時應適時調整麻醉深度,必要時給予術前及術後止痛劑。
      • 麻醉劑和止痛劑應在有效期限內使用,並應以合法方式取得、儲存、登錄使用紀錄、棄置,並應妥善保全。
    • 人道安樂死指導原則:
      • 安樂死方法會依動物物種、動物年齡、和實驗目的而定。除非有科學理由,安樂死措施應符合動物保護法規所列之安樂死指導原則。
      • 獸醫師與AS IACUC應規劃及核可安樂死方法。
      • 執行安樂死對有些動物照護者、獸醫師和研究人員會造成心理上的壓力,主管委派工作時應留意此議題。
      • 確認動物死亡應由受過足以辨識該物種動物生命終止跡象訓練的人員進行判斷。得使用輔助性的安樂死方法,以確保動物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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