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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BSL-2實驗室租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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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BSL-2實驗室租用原則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總務字第1100502272號函訂定全文6點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生醫轉譯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規範新興傳染病專題中心(以下簡稱新傳專題中心)所轄感染性疾病核心設施之BSL-2實驗室租用業務處理方式,特訂定本原則。
  • 租用對象:
    • 本院專任助研究人員(含)以上。
    • 院內外學研單位。
    • 國內外廠商。
  • BSL-2實驗室管理單位:新傳專題中心。
  • 租用程序:
    • 由管理單位依BSL-2實驗室租用程序(附件一),檢視租用人之實驗計畫書、感染性物質說明文件及生物安全教育訓練時數證明等文件。
    • 由感染性疾病核心設施委員會規劃BSL-2實驗室租用空間,新傳專題中心執行長指派三位委員參與並提供意見。
    • 由管理單位規劃租用期程並通知租用人進駐。
    • 管理單位應確認租用人有設置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生安會)或生物安全專責人員,並取得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備查函後,完成建置「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生安管理系統)之基本資料。
    • 管理單位應確認租用人有填寫租用資料表(附件二)併同生物安全管理系統之基本資料及預計執行之感染性疾病等相關資料文件,始得辦理簽約。
    • 租用人需於契約簽訂後,主動將第二級危險群微生物(Risk group 2 ,RG2)所操作或保存之房號資訊建置於生安管理系統內,並依疾管署規定自行維護。
  • 管理單位辦理租用事宜之注意事項如下:
    • BSL-2實驗室以操作RG2 微生物為原則,租用期限為一周至一年。
    • 院內外學研單位及國內外廠商租用BSL-2實驗室,其租金費用依核定金額(附件三)收費計價。
    • 租用人於承租期間購買生物材料時,若所承租的BSL-2實驗室認證已逾期,租用人之生安會應自行進行BSL-2實驗室認證,本中心協助完成認證。
    • 租用人於BSL-2實驗室進行之實驗,應符合國內相關主管機關規範及本中心環安衛生物安全與廢棄物清運相關規範。
    • 租用人操作實驗時應遵守疾管署規定之實驗室安全規範,並做好各項防護措施。
    • 門禁卡發放依本中心識別證門禁申請規定辦理,租用半間者,發給至多六張門禁卡為原則;租用整間者,發給至多十張門禁卡為原則,嚴禁持卡人將門禁卡轉借他人使用。
    • 進駐前及契約結束後,應辦理儀器設備點交,租用期間須維持儀器之功能正常運作並點交所有儀器配件,若因租用人不當使用而造成機器損壞應要求照價賠償。
    • 應告知租用人使用公用儀器設備以不影響他人使用為原則,並確實填寫使用記錄表,若有影響他人使用或登記不實之情事,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再犯則取消儀器使用權,且租用人不得主張調整租金。
    • 若租用人有自備儀器之需求,應經管理單位確認實驗室安全無虞後方可遷入。儀器之放置與使用須以不影響實驗室用電安全及實驗室動線為原則。
    • 租用人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與清運需符合生醫轉譯研究中心之規範並確實記錄之,若經查有不當使用之情事,將終止租用契約。
    • 為維持BSL-2實驗室安全運作,租用人需繳交實驗室安全檢查表(每半年),感染性生物材料盤點回報表及用電安全檢查表(每三個月)以及毒化物運作表(每月)給管理單位備查。
    • 租用人所生產之感染性廢棄物皆需經過高溫高壓滅菌處理,並依生醫轉譯研究中心規定之廢棄物處理規範處理之。
  • 本原則經感染性疾病核心設施會議審議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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