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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執行研發成果使用授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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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執行研發成果使用授權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7 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8 日院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4 年10 月13 日智財字第104050753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9 日智財字第105051023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9 日智財字第1080506565 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於執行研發成果使用授權時,為以有效之作業程序,提升研發成果之運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本院智財技轉處(以下簡稱智財處)承辦技轉人員執行非專屬授權時,依以下程序辦理:
    • 備妥行銷摘要表,於智財處網頁進行徵求被授權對象公告。
    • 與創作人得透過下列方式,接洽有意承接授權對象:
      • 於智財處網頁公告。
      • 於發表會公告。
      • 刊登於學術期刊、報紙。
      • 其他可週知於大眾之方式。
    • 依實際狀況與需求,本院得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簽署保密契約或材料移轉契約;並於第一次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接洽後一週內,填寫「商談摘要表」,經智財處處長核定後存查。
    • 於協商授權條件時,要求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供法定設立證明文件。
    • 簽請智財處處長核定非專屬授權條件。
    • 檢附有意承接授權對象之法定設立證明文件,併同非專屬授權契約,簽請本院核定。
    • 依核定結果辦理簽約用印及後續請款作業。
  • 智財處承辦技轉人員對國內業者執行專屬授權時,依以下程序辦理:
    • 備妥行銷摘要表,於智財處網頁進行徵求被授權對象公告。
    • 與創作人得透過下列方式,接洽有意承接授權對象:
      • 於智財處網頁公告。
      • 於發表會公告。
      • 刊登於學術期刊、報紙。
      • 其他可週知於大眾之方式。
    • 依實際狀況與需求,本院得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簽署保密契約或材料移轉契約;並於第一次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接洽後一週內,填寫「商談摘要表」,經智財處處長核定後存查。
    • 於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出專屬授權請求時,技轉人員進行徵求專屬授權公告,公告期間以至少1 週為原則。
    • 於協商授權條件時,要求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供法定設立證明文件及開發計畫。
    • 並由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召集人指派二名委員審查契約內容。
    • 簽請智財處處長核定授權條件。
    • 檢附法定設立證明文件、授權條件說明、開發計畫,併同專屬授權契約,簽請本院核定。
    • 依核定結果辦理簽約用印及後續請款作業。
  • 智財處承辦技轉人員對國外業者執行專屬授權時,依以下程序辦理:
    • 備妥行銷摘要表,於智財處網頁進行徵求被授權對象公告。
    • 與創作人得透過下列方式,接洽有意承接授權對象:
      • 於智財處網頁公告。
      • 於發表會公告。
      • 刊登於學術期刊、報紙。
      • 其他可週知於大眾之方式。
    • 依實際狀況與需求,本院得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簽署保密契約或材料移轉契約;並於第一次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接洽後一週內,填寫「商談摘要表」,經智財處處長核定後存查。
    • 於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出專屬授權請求時,技轉人員進行徵求專屬授權公告,公告期間以至少1 週為原則。
    • 於協商授權條件時,要求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供法定設立證明文件及開發計畫。
    • 並由研管會召集人指派一至二名委員審查契約內容。
    • 簽請智財處處長核定授權條件。
    • 檢附法定設立證明文件、授權條件說明、開發計畫,併同專屬授權契約,送交研管會審議。
    • 研管會審議通過後,技轉人員簽請本院核定。
    • 依核定結果辦理簽約用印及後續請款作業。
  • 第二點至前點所稱法定設立證明文件為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函影本、法人登記證或其他可茲證明之文件等。
    若為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者,則不需提供設立證明文件。
  • 創作人接獲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洽談研發成果授權時,應盡速通知技轉人員協助各項事宜。
    技轉人員於接獲創作人通知應立即錄案,並得提供相關程序及文件予創作人參考,後續授權程序依第二點至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核或決議。
    創作人應簽署授權契約,如創作人為二人以上,由創作人代表簽署,創作人代表之認定適用本院專利申請及維護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 本注意事項經研管會會議通過,並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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