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執行研發成果使用授權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7 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8 日院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4 年10 月13 日智財字第104050753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9 日智財字第105051023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9 日智財字第108050656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8 日院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4 年10 月13 日智財字第104050753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9 日智財字第105051023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9 日智財字第1080506565 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於執行研發成果使用授權時,為以有效之作業程序,提升研發成果之運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本院智財技轉處(以下簡稱智財處)承辦技轉人員執行非專屬授權時,依以下程序辦理:
- 備妥行銷摘要表,於智財處網頁進行徵求被授權對象公告。
- 與創作人得透過下列方式,接洽有意承接授權對象:
- 於智財處網頁公告。
- 於發表會公告。
- 刊登於學術期刊、報紙。
- 其他可週知於大眾之方式。
- 依實際狀況與需求,本院得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簽署保密契約或材料移轉契約;並於第一次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接洽後一週內,填寫「商談摘要表」,經智財處處長核定後存查。
- 於協商授權條件時,要求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供法定設立證明文件。
- 簽請智財處處長核定非專屬授權條件。
- 檢附有意承接授權對象之法定設立證明文件,併同非專屬授權契約,簽請本院核定。
- 依核定結果辦理簽約用印及後續請款作業。
- 智財處承辦技轉人員對國內業者執行專屬授權時,依以下程序辦理:
- 備妥行銷摘要表,於智財處網頁進行徵求被授權對象公告。
- 與創作人得透過下列方式,接洽有意承接授權對象:
- 於智財處網頁公告。
- 於發表會公告。
- 刊登於學術期刊、報紙。
- 其他可週知於大眾之方式。
- 依實際狀況與需求,本院得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簽署保密契約或材料移轉契約;並於第一次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接洽後一週內,填寫「商談摘要表」,經智財處處長核定後存查。
- 於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出專屬授權請求時,技轉人員進行徵求專屬授權公告,公告期間以至少1 週為原則。
- 於協商授權條件時,要求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供法定設立證明文件及開發計畫。
- 並由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召集人指派二名委員審查契約內容。
- 簽請智財處處長核定授權條件。
- 檢附法定設立證明文件、授權條件說明、開發計畫,併同專屬授權契約,簽請本院核定。
- 依核定結果辦理簽約用印及後續請款作業。
- 智財處承辦技轉人員對國外業者執行專屬授權時,依以下程序辦理:
- 備妥行銷摘要表,於智財處網頁進行徵求被授權對象公告。
- 與創作人得透過下列方式,接洽有意承接授權對象:
- 於智財處網頁公告。
- 於發表會公告。
- 刊登於學術期刊、報紙。
- 其他可週知於大眾之方式。
- 依實際狀況與需求,本院得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簽署保密契約或材料移轉契約;並於第一次與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接洽後一週內,填寫「商談摘要表」,經智財處處長核定後存查。
- 於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出專屬授權請求時,技轉人員進行徵求專屬授權公告,公告期間以至少1 週為原則。
- 於協商授權條件時,要求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提供法定設立證明文件及開發計畫。
- 並由研管會召集人指派一至二名委員審查契約內容。
- 簽請智財處處長核定授權條件。
- 檢附法定設立證明文件、授權條件說明、開發計畫,併同專屬授權契約,送交研管會審議。
- 研管會審議通過後,技轉人員簽請本院核定。
- 依核定結果辦理簽約用印及後續請款作業。
- 第二點至前點所稱法定設立證明文件為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函影本、法人登記證或其他可茲證明之文件等。
若為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者,則不需提供設立證明文件。 - 創作人接獲有意承接授權對象洽談研發成果授權時,應盡速通知技轉人員協助各項事宜。
技轉人員於接獲創作人通知應立即錄案,並得提供相關程序及文件予創作人參考,後續授權程序依第二點至第四點之規定辦理。
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核或決議。
創作人應簽署授權契約,如創作人為二人以上,由創作人代表簽署,創作人代表之認定適用本院專利申請及維護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 本注意事項經研管會會議通過,並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