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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電子公布欄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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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電子公布欄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秘書字第1111201413號函訂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一所屬各單位電子公布欄處理作業,配合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提升文書處理品質及效率,依據文書處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 本院電子公布欄依公文管理系統使用權限分為下列三類:
    • 機關管理員:對於刊載公文內容性質,如有發現未符本注意事項情事者,應依單位主管批核內容予以更正。
    • 文書單位管理員:刊載對象為全院各單位,由指定專人負責瀏覽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並轉載該公布欄中之事項至機關內電子公布欄內,視需要建立分類、開放查閱。
    • 單位管理員:刊載對象為全院各單位及單位內人員,單位內得建置跨處室之內部電子公布欄,並指定單位內收發人員或專人負責登載及管理。
  • 承辦人應檢視公文內容性質簽辦公文,屬公告周知之文書應於公文內容敘明刊載電子公布欄,經權責主管同意後登載。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之公文及事項,其內容對特定對象有所影響或需其有所作為者,得輔以電子郵件明確告知登載位址及內容概要訊息。
  • 各單位主管應檢視公文內容性質,審核承辦人應通報之對象及刊載期限,增進公文處理效率,落實文書減量。
  • 電子公布欄刊載期限,應由承辦人於擬稿時決定,註明刊載電子公布欄字樣及刊載期間,期間屆滿後,將自動移入電子公布欄歷史檔,並自刊載發布日起保留6個月後自系統移除。
  • 本院電子公布欄處理作業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如有未盡事宜,依文書處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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