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院區交通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88 年6月 29 日總辦事處第 446 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 88 年7月 13 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 104 年9月 14 日總務字第 1040506727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88 年7月 13 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 104 年9月 14 日總務字第 1040506727 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為有效管理院區機動車輛之通行與停放,維持院區之秩序與安寧,特成立「院區交通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 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 審議本院交通管理政策。
- 研議及修訂本院交通管理相關規定。
- 審議本院交通管理計畫。
- 裁處重大交通管理爭議及糾紛事件。
- 其他有關交通管理等事項。
- 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秘書長、總務處處長、主計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 其餘九位委員按下列各款分配名額,由院長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 人文組研究人員二人。
- 數理組研究人員二人。
- 生物組研究人員二人。
- 行政技術人員三人。
-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處處長兼任 ; 秘書作業由總務處負責辦理。
- 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 委員會審議或裁處職掌事項,以多數決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本要點經院本部主管會報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