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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區交通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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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院區交通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88 年6月 29 日總辦事處第 446 次主管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 88 年7月 13 日院長核定
中華民國 104 年9月 14 日總務字第 1040506727 號函修正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為有效管理院區機動車輛之通行與停放,維持院區之秩序與安寧,特成立「院區交通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 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 審議本院交通管理政策。
    • 研議及修訂本院交通管理相關規定。
    • 審議本院交通管理計畫。
    • 裁處重大交通管理爭議及糾紛事件。
    • 其他有關交通管理等事項。
  • 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秘書長、總務處處長、主計室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 其餘九位委員按下列各款分配名額,由院長遴聘之,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 人文組研究人員二人。
    • 數理組研究人員二人。
    • 生物組研究人員二人。
    • 行政技術人員三人。
  •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處處長兼任 ; 秘書作業由總務處負責辦理。
  • 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 委員會審議或裁處職掌事項,以多數決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本要點經院本部主管會報通過,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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