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南部院區公共會議室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南服字第1142700183號函訂定
-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管理南部院區公共會議室,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之公共會議室以本院學術性研討會及行政會議使用為限,不對外開放;公共會議室名稱及管理單位如附表一,公共會議室數量及名稱如有異動,由管理單位另行公告之。
- 公共會議室之申請,於使用日前三個月內開放申請,但召開國際性會議得提早申請。申請、變更或取消申請至遲應於使用日前一週提出,變更申請僅限一次。申請方式由管理單位公告之。
- 院本部所屬行政單位使用不計費,本院各所、中心使用國際會議廳、多功能會議室時應依附表二計費,至遲應於使用日後一週內支付。本院各單位與院外單位合(協)辦活動申請公共會議室時,請提供共同舉辦之證明文件。
- 公共會議室內嚴禁吸煙、嚼食口香糖、檳榔;其中國際會議廳、關鍵中心一樓演講廳及農生中心一樓楊祥發講堂內禁止飲食。
- 公共會議室之各項佈置事宜,應由使用單位自行佈置及復原;各式標語、海報請利用標示架張貼,嚴禁於會場內外牆面、地面及門上隨意貼掛,未經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鐵釘、圖釘、釘書針及大頭針等物品進行佈置,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等設備及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嚴禁使用火把炮燭及煙火等,如因此造成意外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賠償及相關責任。
- 使用單位須於會議結束後會同管理單位,確認現場復原及申請設備歸還後始得離場。
- 使用單位應自行負責場內外秩序、安全維持及車輛管制事宜,遵守相關規定,並妥善維護各項設備,如有損壞,須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者,違規記點一次:
- 已申請未使用者。
- 違反第六點或第七點規定者。
- 當年度違規記點達五次者,取消三個月申請權利。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者,管理單位得立即停止其公共會議室使用權,其已繳費用不予退還,且於二年內不接受申請使用公共會議室:
- 申請使用內容及人員與申請登記不符者。
- 損壞本院建築、設備或損害人員之安全者。